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熾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堂彭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