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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巧瑜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秀菊

陳鵬宇陳韻帆陳曉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