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165號原 告 洪茂盛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方立凱律師被 告 蘇旻洵

蔡麗娟鄭杏孚徐伶蕙杜佩純陳祥頤胡國潔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原為銘傳大學教育暨應用語文學院應用英語學系(下稱應用英語系)之專任助理教授,並無任何不適任之情事,惟應用英語系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召開107年學年度第2次臨時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下稱系爭臨時系教評會),以伊霸凌教職員、公開嘲諷並侮辱系上同仁所教授之課程及升等研究、公然在臉書上誹謗侮辱師長及前院長、歧視並侮辱女性等為由,解聘伊。而教育暨應用語文學院於108年6月18日召開107年第8次院評會議(下稱系爭院評會)時,被告己○○、丙○○、甲○○、丁○○、庚○○、戊○○等人明知為不實事項,竟具體指摘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霸凌、不實指控等情事,致應用英語系以伊有重大違反銘傳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與聘約為由,於108年7月8日107年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下稱系爭教評會)上就108年學年度不予續聘伊一事提請審議。又被告乙○○亦明知為不實事項,竟誣指伊於107年3月30日系務會議有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霸凌情事。然伊並無被告等人所指摘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指控、言語霸凌及霸凌教職員之情狀,被告等人未向伊求證即具體指摘伊上開情事,其等之言論顯與事實相悖,誤導不特定多數人認定伊有其等所述之不實情事,侵害伊之名譽權,更影響伊遭致不續聘,是伊受有損害,且致伊食不下嚥、無法入睡,超過5個月期間必須服用鎮靜劑及安眠藥才能紓解憂鬱,被告等人之不實指摘更致伊在臺灣教育界求職受有極大之阻礙,伊被迫離開臺灣求職,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長期對伊等為言語霸凌,使霸凌者感到羞辱及受傷,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茲因庚○○長期遭原告以帶有性別色彩之歧視性文字霸凌、性騷擾對待,致影響其生活及工作表現,受創甚深,遂向校方即銘傳大學以原告為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案經銘傳大學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後審議,認定原告性騷擾成立。同時因原告長期對應用英語系多名教師霸凌之情事為眾所共知之事,於檢閱相關事證後,經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三次之審議結果均認為原告多年來確有多起且連續不斷以言語、行為及公開之社群網路媒體上,霸凌、侮辱女性同僚之事實,此情節對於應用英語系多達6名以上教師、行政同仁甚至學生、系務之進行或學系之聲譽,已造成多重、廣泛且明顯之影響,而非僅一時言行失當之情狀,因此認定原告之相關言行已構成重大違反銘傳大學聘任暨服務規則與聘約之情事,符合當時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而遭銘傳大學教評會處以不續聘決議,目前該案仍待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核准中。是原告所稱其無伊等所指摘之事項,實屬無稽,原告之行為皆經系、院、校教評會或性平會認定屬實,並為決議之所本,非伊等請求校教評會不予續聘而為之,實非如原告主張係伊等誣指之情,況伊等於各次教評會提出原告霸凌事證,乃係提出有利其請求之主張,即請求雇主維護令人安心工作之職場環境,縱影響原告名譽,惟均非可發生致原告遭任職單位不予續聘之結果,自無相當因果關係,且亦為伊等正當權利之行使,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又私校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教師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本案原告自108年7月遭解聘迄今,該不續聘案仍未經教育部核准通過,是原告與銘傳大學間之聘約關係仍存在,且原告自承其已於福州外語外貿學院任職,可見其工作並無影響,自無損害可言。另原告主張伊等各應賠償其新臺幣(下同)47萬5,000元或25萬元不等之金額並無依據。綜上所述,伊等並無任何誣指原告之情事,遑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原為應用英語系專任助理教授,於108年6月11日系爭臨時系教評會中,以原告近年來對應用英語系教師迭有言行不當情事,涉有重大違反銘傳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與聘約情事,經系爭臨時系教評會決議依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認定原告言行違反銘傳大學專任教師聘約情節重大,予以解聘。嗣提交系爭院評會,系爭院評會於同年月18日開會決議,認定原告違反銘傳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第18條、第18條之1,構成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規定情事,通過自108學年度起不續聘原告為應用英語系專任助理教授。嗣前開決議送請系爭教評會,系爭教評會於108年7月8日決議,認原告有違反銘傳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第18條、第18條之1、專任教師聘約第7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及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情事,同意自108學年度起不續聘原告等情,有前開系爭臨時系教評會、系爭院評會及系爭教評會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49頁),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院評會上對原告為附表二所示不實之指控,致伊遭系爭院評會決議自108學年度起不予續聘,侵害伊名譽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又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修正前103 年6 月18日有效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14款後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五號判決參照)。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二)就附表二編號1原告指述庚○○侵權行為部分:庚○○於系爭院評會指述原告有對伊為附表編號1「被告抗辯」欄之言論,有提出「被告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佐,足認庚○○於系爭院評會所為之指述,均有所據,難認有何故意誣指之情。原告雖稱未指名道姓、係庚○○自己對號入座等語,惟查:

1、原告於編號1-1-1臉書截圖中稱「原來…原來…原來…那個喜歡升等作弊且是個心腸及氣場不好的FA,上次剋夫,這次竟然剋到自己孩子,這難道是惡女的報應…?」「擋人升等的惡果報應在自己家人身上」,從文章前後文,可知原告此貼文係在暗諭曾擋原告升等之人家裡丈夫、小孩有不順之情,對照當時庚○○之小女兒確因生病住院,在時間點上符合;且觀前開臉書中,原告與「Cheryl Wu」之人對話內容,「Cheryl Wu」在原告臉書下方回應「在她身上不是更好,家人好倒楣」、「順序好像不太對,直接對她不就有個完美的ENDING,各人造業各人擔」等語,可知「Cheryl Wu」從原告臉書貼文,即可知悉原告所指為何人,足認原告編號1-1-1之貼文,可使認識原告及庚○○之人,知悉原告影射之對象即為庚○○。

2、至編號1-1-2部分,原告在臉書上指名係針對庚○○所發表之言論,且言論中提及「她一定會有惡報的,他一直在背後陷害人,被反擊後還一直詛咒別人。沒有見過這樣惡毒的人」、「她真的很會抄」、「她家才會受詛咒吧她自己詛咒到她自己及家人」等語,足認庚○○於系爭院評會上指述原告確有惡意以言語侮辱、謾罵庚○○之情,實屬有據。

3、編號1-1-3部分,原告雖未指出貼文中所稱「今天看到一個醜肥女提醒我要吃清淡一點兒」係指何人,然從原告與「Chery

l Wu」之對話,「Cheryl Wu」貼文表示「跟這種畜牲拚沒必要哈哈」、「他自生自滅沒有關係,但我想你還是要送升等的,老是讓這些人輕鬆升等,高教都要崩壞了」,原告復回應「這種畜牲靠骯髒手段升上去更可以直接給牠難看羞辱牠一輩子」、「我每次看到那些畜牲就如看到好多屎一樣」、「哈哈已經吃完了說是白天看到她的她全身上下都是屎腦袋更是裝滿屎」、「沒辦法這女的肥的太髒了」、「她心髒嘴髒寫升等著作的手法更髒」等語,對照前後文,均可使應用英語系認識原告與庚○○之師生,或知悉原告升等過程之人,知悉原告所指之人為何。

4、至編號1-1-4、1-2部分,有學生筆述照片、庚○○與劉至揚之對話紀錄、學生證明可佐,足認庚○○於系爭院評會上指述原告有在公開場合以言詞侮辱庚○○、指控庚○○上課情緒失控教學不力等情,均屬有據。另編號1-3部分,原告於臉書上刊登庚○○著作之截圖,亦可使人可得知悉原告所指抄襲之人為庚○○。另編號1-6部分,原告於文章中有提及庚○○之名,可知此份貼文內容確係在指述庚○○。至編號1-4、1-5部分,係庚○○稱原告在公開校園內對其叫囂、霸凌,及提供庚○○指導學生在應用英語系國際研討會中得分情形所為之評論,係庚○○個人親自見聞而為陳述,且亦敘及當時情形、為何會認為原告言論內容係在指述庚○○、及認為原告於評分上有何不公平之情,庚○○前開陳述自身經驗及意見,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自難認具違法性,亦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之言行。

5、綜合上述,就庚○○於系爭院評會指述原告之情,有附表編號1所示證據可佐,對於認識原告及庚○○之人,亦可從原告貼文中可得知悉原告所謾罵之對象為庚○○。故庚○○於系爭院評會中所為之指述,並非故意捏造不實言論;所為之評論,亦係針對原告所為之公開言行,此一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意見表述,自無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故此部分原告主張庚○○於系爭院評會所為言論,有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實屬無據。

(三)就附表二編號2原告指述戊○○侵權行為部分:就編號2-1、2-2部分,原告前曾2次升等未過,一次是在戊○○擔任應用英語系系主任時,而原告於臉書上公開發文,列舉國外新聞事件,標題為「女教授殺系主任 美大學槍擊3死/蘋果日報」,原告則在前開新聞上寫「升等被擋兩次殺了系主任…!那我…可以…嗎?」等語,原告前開言論,自會使曾於原告升等未過時擔任系主任之戊○○心生畏懼,故戊○○於系爭院評會上陳述原告前開貼文,會令戊○○人身安全感到威脅等語,實屬有據;至戊○○陳述曾遭匿名民眾檢舉其升等論文抄襲、品質不佳等情,亦屬戊○○就親身經驗、曾遭人匿名檢舉一事所為之陳述,並無何提及原告或有妨害原告名譽之言論,此部分自難認戊○○之陳述有何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至編號2-3部分,戊○○陳述其於105年8月31日學校大型會議中親身見聞之事,並有當時系主任張其羽之電子郵件可為佐證,足認原告確有於前開會議中,對戊○○為嘲諷、侮辱之情。綜合上述,戊○○於系爭院評會所為之陳述,有提出具體事證,且就針對原告言行所為之評論,亦未逾越善意、合理之範疇,自不構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四)就附表二編號3原告指述己○○侵權行為部分:就編號3-1部分,原告將己○○主要升等著作之片段,截圖登載於臉書上,並在臉書上發表「哇塞這位『正』同學更誇張毫無羞恥心地整段整段搬耶!Huiya Lin你看啦…原來是這樣玩的」等語,故己○○在系爭院評會陳述原告於臉書公開影射己○○送審著作有疑義等語,實屬有據,自難認己○○所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至編號3-2部分,己○○就其於107年3月8日帶領翻譯課學生參與澳洲西雪梨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韓靜教授之講座時,原告於演講後提問時,於公開場合詢問韓靜教授對於應用英語系教授翻譯相關課程老師缺乏專業情形有何意見等語,係己○○就其親身見聞之事所為之陳述;且原告確有於臉書上公開指述「難怪會被學生生氣地罵得那麼難聽」、「對Y根本不是念翻譯的也教的很高興這我也醉了」等語,足認己○○於系爭院評會所為之陳述,皆有所據,自無原告所稱侵權之故意及行為。是此部分己○○於系爭院評會所為之陳述,均有提出相關事證,並無捏造或虛偽不實之情,故原告主張己○○所稱上開言論,係對原告之霸凌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難認有理。

(五)就附表二編號4原告指述丙○○侵權行為部分:就編號4-1、4-3部分,丙○○係針對自身於105年8月升等副教授,於同年9月被匿名民眾向教育部檢舉送審著作9成以上引用他人,及原告多次在臉書上公開嘲諷系上老師升等著作有抄襲之嫌,丙○○單純陳述前開事實,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亦未使用謾罵、侮辱之字眼言論,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至編號4-2部分,係丙○○陳述於107年11月10日開討論會時,遭原告以手指指稱徐伶惠所教導學生之所寫論文亂七八糟等情,此部分丙○○就親身見聞事項而為陳述,且有會議錄音可為佐證,自難認丙○○此部分言論有何不實指控或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六)就附表二編號5原告指述甲○○侵權行為部分:就附表編號5-1-1部分,原告於畢業研究生群組中,表示「剛發現有壞小人在我第二回送外審前的院評投反對票,想也知道是自己系上的!相信這種人會有報應的!」「奇怪,怎麼不是甲○○退,而是Lisa退?」「少在那不要臉了」、「甲○○小姐,可以請妳主動離開嗎?」等語,有LINE對話截圖可佐。至編號5-1-2部分,甲○○陳述曾於105年5月11日在銘傳大學桃園校區EE棟三樓樓梯間,突然聽到有人以非常大的音量稱「吃屎啦」(台語)等語,此情形亦有在場之應用英語系另名教師丁○○在場見聞,足認甲○○於系爭院評會陳述原告自103年起,在不同場合對其有多次言語上霸凌,實屬有據,自無原告所稱甲○○有何不實陳述、霸凌之行為。

(七)就附表二編號6原告指述丁○○侵權行為部分:就附表二編號6-1部分,丁○○係陳述其於105年升等副教授後,於同年11月收到匿名民眾向教育部檢舉,以及原告自105年起屢次在臉書上公開嘲諷系上老師升等著作違反學術倫理,造成老師們極大困擾,也影響應用英語系聲譽與研究發展等語,此部分係丁○○就自身遭民眾匿名檢舉一事及原告於臉書上嘲諷系上其他老師升等著作違反學術倫理一事發表個人意見,用語並無過激或不當之情,且係針對應用英語系教師升等、遭原告指述著作違反學術倫理等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個人評論,揆諸前揭所述,自難認有何妨害名譽之行為。至附表二編號6-2部分,亦係丁○○針對106年11月召開研究方法授課內容會議時,就會議中原告之言行發現個人親身見聞之事,並有會議錄音可為佐證。丁○○所為之言論亦無何不當、或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亦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間。

(八)就附表二編號7原告指述乙○○侵權行為部分:乙○○為應用英語系秘書,附表編號7-1陳述原告於系務會議中之不當發言情形,並有會議錄音檔案可佐,乙○○所述自屬有據。至附表編號7-2部分,觀之原告於臉書上發現「我真的不知道秘書的工作是協助老師還是叫老師做事?什麼叫做『自行準備』Y?沒關係『但我勇敢 忽略』」、「剛寫信質疑系秘幾位梅女教授上次系會明明沒到為何會後發給大家的簽到表卻都有簽名?系秘這樣回覆我『洪老師會場老師們進進出出我自己也進進出出沒注意到以後我會再謹慎一點謝謝老師提醒』這是哪門的解釋啊?真是夠了!」等語,乙○○就原告前開言論,認為原告對學校行政人員態度不佳、頤指氣使、指控行政人員刻意打壓、排擠與刁難等情,自屬就原告言行所為之個人評論,然乙○○所為之評論,係針對原告前開臉書公開言論所為之評論,屬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並未使用謾罵、侮辱之字眼,乙○○所為,自難認有何妨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九)綜合前述,被告等人於系爭院評會所為指述原告之言論,均有提出相關資料為據,難認有何不實之情。至被告等人就意見陳述部分,亦係基於個人親身見聞,就原告於臉書、校園內、會議上之公開言行,此一可受公評之事所述之意見表達,被告等人陳述所見事實、所為之個人評論,被告等人所為,自與侵權行為之要件有間。且被告等人所為之陳述,該事實在客觀上並非當然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而留待聽聞者就其事件自為評價,亦難認行為人所為與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要件相當。而系爭院評會之出席委員均為受過高等教育之學術菁英,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審酌被告等人所提如附表二所示相關資料,認定原告確有違反銘傳大學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第18條、第18條之1,而構成修正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後段情事,經全體出席委員決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11人,同意不續聘9票,同意解聘1票,未投票1人(提前離席),達法定人數,通過自108學年度起不續聘原告為應用英語系之專任助理教授。前開決議係因教師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應予解聘,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被告等人所提資料、意見表達經評價後有無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實為出席委員綜合判斷評價後,所產生之共識決議,並非被告等人所為附表二行之所造成之直接結果,亦難認被告等人所為,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或因而致原告遭不續聘之情。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院評會上,有為附表二所示之言論,造成伊名譽權損害,均屬無據,難認有理。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項次 原告訴之聲明 1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4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 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表二: 編號 被告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之行為 原告證據 被告抗辯 被告證據 被告證據出處 1 庚○○ ⒈稱原告於臉書上對其惡意以言語侮辱、謾罵。 原證5 ⒈106年3月10日庚○○的一歲小女兒生病住院,庚○○請假照顧,原告遂於臉書上公開發表剋夫剋子惡女報應等言論,時間點幾乎都不謀而合。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53頁 ⒉原告在臉書上提到庚○○的名字,而後以言詞侮辱庚○○:會有惡報、這樣惡毒的人、很會抄,對照庚○○遭人檢舉論文抄襲案歷經多次校内外專家學者多次審查並無此情事之事實,原告顯然以明知不實情事誣陷損害庚○○名譽。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54頁至第356頁 ⒊原告用不堪入目的字眼侮辱庚○○。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57頁、第410頁至第412頁 ⒋原告在108年4月大學推甄當日,於公開場合在學生面前以言詞侮辱庚○○,在場有應英系學生及參與推甄之同學與家長。 學生筆述照片 本院卷三第358頁 ⒉稱原告向主任指控其上課時情緒失控教學不力。 庚○○遭到原告與林慧雅老師共同向主任指控,庚○○上課情緒失控教學不力,於課堂上向學生哭訴遭霸凌之情事。經與該課堂上學生確認,實無此事。無理的汙衊造成傷害,且造謠者未獲任何懲戒。 庚○○與劉至揚主任之對話紀錄及email內容、學生證明 本院卷三第359至第360頁 ⒊稱原告於臉書公開影射其送審著作有疑義。 庚○○遭匿名指控升等論文有抄襲之嫌。自此屢遭到原告於臉書公開或含沙射影指稱,庚○○升等著作抄襲。原告持續造謠生事,臉書公開謾罵,甚至刊登庚○○著作之截圖,影響庚○○學術聲譽。再者,教育部所來的函件,並無提及檢舉人之姓名,庚○○也未公開提及此事,原告不停的公開影射發文。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61頁至第363頁 ⒋稱原告公開的在校園内對其叫囂、霸凌。 庚○○遭原告公開在校園内叫囂霸凌。庚○○於校園内遭到原告大聲叫囂嘲笑與霸凌,心生恐懼害怕,在校園内不感到安全,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進出須有人陪伴。庚○○身心受創,嚴重時無法入睡,生活大受影響,曾數度就醫,接受身心科治療,最後甚至無法至校園上課,僅能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一學期。 庚○○自述、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三第364頁、第421頁 ⒌稱其所指導的三組大學生投稿系上國際研討會,遭原告刻意濫用職權,評分不公。 庚○○與其所指導的大學生三組投稿應英糸系國際研討會,遭到原告刻意濫用職權,評分不公。庚○○與其所指導的大學生三組投稿本系國際研討會,原告擔任研討會召集人並兼任審稿人未公平評分,在知道庚○○指導學生之研究題目的情況下,刻意給了三組同學最低分(1分),並將自己的學生與林慧雅老師所指導的學生之稿件,都評為最高分(5分)。庚○○所指導的三組同學平日表現認真,在做畢業論文的過程中十分努力,論文品質良好,三組同學的論文在最後全系大四的論文評比中,也得到非常優秀的成績(分別為全系第二名、第三名與第四名)。 應英系106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議程 本院卷三第365頁至第366頁 ⒍稱原告對其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 庚○○無端收到警察局信函,被控疑似妨害名譽。庚○○接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通知,於106年5月24日至警局說明,因從未遇過類似誣告事件,遂由律師陪同到警局了解案情。警方說明事由,表示林慧雅老師與原告兩人至地檢署提告,懷疑庚○○為某臉書帳號持有人,在臉書靠杯銘傳的頁面上破壞他兩人之名譽。庚○○澄清與該帳戶毫無關係,警方隨即結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其後於107年1月17日發函雙方,通知偵查結果,原告竟將此函公開貼在臉書上,並持續影射庚○○為犯罪嫌疑人。此事與 庚○○無關,原告硬套在庚○○身上,嚴重破壞 庚○○個人名譽,影響生活與工作。 臉書截圖、警察局及法院通知書 本院卷三第367頁至第368頁、第422頁至第423頁 ⒎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霸凌行為。 2 戊○○ ⒈稱原告因兩次升等未過,遂向教育部匿名檢舉其升等論文抄襲。 原證6 原告兩次升等未過,一次是在戊○○擔當系主任的時候,一次是在張其羽主任任期時候。戊○○收到匿名民眾到教育部檢舉戊○○的升等論文抄襲,品質不佳。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69頁 ⒉稱原告於臉書上轉貼新聞,並表示因升等不過是否也可以殺害前系主任,令其人身安全感到受威脅。 原告在臉書上公開發文留言(107/2/23),列舉國外新聞事件(女教授殺系主任美大學搶擊3死:哈佛畢業EQ差會議中抓狂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00000000/00000000),並表示他因升等不過是否也可以殺害前系主任恐嚇言詞。致戊○○前主任心生畏懼,到校任教多所顧忌。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69頁 ⒊稱原告於105年8月31日公開嘲諷其所教授的會展英文、文創事業經營。 大型會議的場合中批評戊○○所授課程及其他同仁之課程。(105/8/31)在學校大型會議的場合中,原告與林蕙雅師一搭一唱,公開嘲諷並侮辱系上同仁所教授的課程(如戊○○所教授的會展英文,文創事業經營),戊○○自己與本系名譽受此言語霸凌乃於會議中場休息時間傷心地衝出會場。 戊○○自述、戊○○與張其羽主任之email內容、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70頁至第371頁、第384頁至第386頁 ⒋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霸凌行為。 3 己○○ ⒈稱原告於臉書公開影射本系送審著作有疑義,並將其升等著作置於臉書上,並對其公然侮辱。 原證2 原告將己○○主要升等著作片段,截圖登載於臉書上並公然含沙射影、羞辱己○○。原告如此公開毁謗誣衊作為嚴重詆毀己○○的學術清譽。 臉書截圖、己○○自述 本院卷三第372頁至第373頁 ⒉稱原告公然質疑其與系上翻譯專業老師不具有擔任教授翻譯課程之資格與專業。 己○○及系上翻譯專業老師遭原告公然質疑不具有擔任教授翻譯課程之資格與專業。例如,澳洲西雪梨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韓靜教授於107年3月8日(四)應系主任邀請到校進行專題講座,講題為從【非誠勿擾】的成功看中國文化外譯。己○○帶領自己翻譯課的學生參與講座。原告於演講後的提問時間,當系主任以及所有與會師生面前,詢問韓靜教授對於本系教授翻譯相關課程的老師缺乏專業的情形有什麼建議。原告如此這樣子公開在專題講座會議上質疑系上教授翻譯課程老師的專業,已經嚴重影響到應英系的聲譽及風評,並傷害己○○與教授專業翻譯師長們在學生、同事與主任心中形象,進而打擊應英系的整體專業形象。此外原告還在臉書公開嘲諷教翻譯課的老師,並引畢業系友隨之唱和。 臉書截圖、己○○自述、影片事證(澳洲雪梨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韓靜教授演講) 本院卷三第374頁 ⒊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霸凌行為。 4 丙○○ ⒈稱原告於臉書公開影射其送審著作有疑義,並稱原告多次在臉書,公開嘲諷系上老師升等著作有抄襲之嫌,並向他系、他校老師捏造同樣謠言。 原證1 丙○○於105年8月升等副教授。透過本校人資處文件通知,得知丙○○於105年9月被匿名民眾向教育部檢舉其送審著作九成以上引用他人。此匿名民眾對丙○○的檢舉並無任何紮實例證,但因原告多次在臉書諷言系上老師升等著作有抄襲之嫌,並向他系及他校老師捏造同樣謠言。對丙○○在學術研究及教學路上造成永久的污點。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75頁 ⒉稱原告不實指控其於教授研究方法課程的不專業,於106年11月10日的討論會上以食指指著她,稱「就是你、就是你,你教的學生所寫的論文亂七八糟」。 原告於106學年度上學期,向新上任應英系主任提出本系研究方法課程教授教師不專業、對學生態度偏頗等問題。丙○○同意依系主任建議開會雙方互相溝通,聽取意見,於106年11月10日召開討論會。從會議一開始原告完全本著斥責、不妥協的姿態為本,並無溝通、提供良性建議之心。當丙○○請原告說明他對研究方法課程教學的顧慮時,原告伸長了手以食指指著丙○○,說"就是你、就是你,你教的學生所寫論文亂七八糟。這樣的指控本身就是偏頗與不專業。而原告的不實指控又再度損傷丙○○及其他教授研究方法課程教師的名譽。 會議錄音事證:研究方法課程會議 本院卷三第375頁 ⒊稱原告在臉書上公開指稱系上同仁升等作弊抄襲,公然破壞名譽。 原告在臉書上屢次公開指稱系上同仁升等作弊抄襲,破壞個人名譽及系譽。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94頁至第397頁 ⒋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不實指控、言語霸凌行為。 5 甲○○ ⒈稱原告於103年起,在不同場合對其有多次言語上的霸凌,如105年5月11日,原告對她以台語大喊吃屎啦。 原證4 ⒈LINE霸凌。原告自103年以來在不同場合對甲○○進行數次言語上的霸凌。其中之一是103年12月14至12月15日,原告聲稱他升等被阻,懷疑是系上老師所為,便在畢業研究生的群組中(約9人),兩度指名道姓要求甲○○主動退出。時至今日對於這種有違身教言教的霸凌行為,仍舊使甲○○甚感不解,憤怒與遺撼。 Line對話紀錄截圖、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三第376頁、第424頁 ⒉無預警地大吼大叫。另一事件印象較深刻的事件則發生於105年5月11日早上三四節甲○○行經EE301旁的樓梯間,聽有大聲齟齬傳出,原告在現場並回應"我有說你嗎?”身為教師,卻公然校園中有此行為。杜師覺得在校園中沒有安全感。 甲○○自述、丁○○之陳述 本院卷三第376頁至第377頁 ⒉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霸凌行為。 6 丁○○ ⒈稱原告於臉書公開影射本系送審著作有疑義,並於105年起多次在臉書公開嘲諷系上老師升等著作違反學術倫理。 原證3 丁○○被匿名民眾檢舉升等著作有抄襲之嫌。原告三番兩次在臉書和公開場合嘲諷應英系老師升等著作違反學術倫理,不但造成師長們極大困擾,也嚴重影響了系的聲譽與研究發展。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78頁、第394頁至第397頁 ⒉稱原告質疑其不具有擔任研究方法課程專業程度,於106學年度第一學期,時常跟新上任系主任,抱怨教授研究方法的老師專業度不夠,抱怨内容多為不實指控,明顯惡意中傷誹謗。 丁○○遭原告質疑不具有擔任研究方法課程專業程度。原告在劉主任上任第一學期時常跟他抱怨教授研究方法的老師專業度不夠,抱怨內容多為不實指控,明顯惡意中傷誹謗,例如,認定丁○○反對研究同性戀相關題材、羞辱研究語言學同學等。劉主任提議與原告當面把話說清楚,因此於106年11月召開研究方法授課内容會議。會議中原告不願聽研方老師的說明,只是一昧地駁斥打斷他人的發言。 會議錄音事證:研究方法課程會議 本院卷三第379頁 ⒊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霸凌行為。 7 乙○○ ⒈稱原告於系務會議時,常有嚴重干擾會議秩序,霸凌系職員之行為。 原證7 系務會議事件,原告嚴重干擾會議秩序,霸凌系職員。107年3月30日的系務會議,原告多以中文發言,無視於現場本系多位外籍老師,不停質疑系課程委員之遴選程序與專業,也質疑校院系三級三審之課程修訂程序與結果,屢次粗暴無禮打斷同仁發言,態度惡劣,嚴重干擾會議秩序。會議當中洪師屢次打斷其他同仁發言。一位同仁要求欲發言者須先舉手,洪師即回應:「那舉腳可以嗎?」並作勢抬腳狀。如此輕率行為舉動,藐視會議主席及同仁意圖明顯。會中,洪師還對系秘書咆哮,非常大聲的喝斥:「你給我站起來!」。其情緒性的暴走行為令人瞠目結舌,其怒視聲音如雷貫耳,對在場所有人,不啻為一種言語與情緒上的霸凌行為,特別是讓女性同仁深感威脅害怕。此舉不僅嚴重打擊同仁們工作士氣,且破壞系的和諧與向心力。會議期間相互討論溝通實屬正常,但原告態度輕蔑、情緒激動,實非教師應有之行為。 自述、會議錄音事證:系務會議(第45分鐘、第48分鐘) 本院卷三第380頁至第381頁 ⒉稱原告對學校行政人員態度不佳、頤指氣使,打擊工作士氣。 原告不時在系上公開場合以及臉書公開發文,對學校行政人員態度不佳,頤指氣使,指控行政人員刻意打壓、排擠與刁難,破壞系上和諧氛圍,打壓工作士氣。 臉書截圖 本院卷三第390頁至第391頁 ⒊稱原告對其為上開行為,係對其之霸凌行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