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永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雲妮反訴 原告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李慧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瓊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應將被告即反訴原告永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健公司)、居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居易公司)記載於反訴被告股東名簿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應以反訴原告永健公司、居易公司主張其購入反訴被告公司股票之總價額即新臺幣(下同)4億2,175萬5,510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萬9,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