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舒蕙芸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