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麗壹零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玉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容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經判決:一、上訴人美麗壹零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2萬6,1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林玉茹應給付被上訴人6萬6,000元,及自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12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99萬2,100元(計算式:92萬6,100元+6萬6,000元=99萬2,1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