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4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60號原 告 葉立緦被 告 葉衣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高中同學,前因被告配偶即訴外人徐定宇承接原告新屋之裝潢工程,徐定宇於收受施工款項後,竟未依約定施工,被告代替徐定宇出面協商,並表示同意歸還未施工之款項。惟於答應返還款項後,被告竟一再拖延。原告因念雙方為高中同學之多年情誼,遲遲不捨提出法律追訴。

(二)然被告自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起,陸續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件至原告公司內部人員皆可使用之公務公用信箱tpe.toy@msa.hinet.net○○○○○○○),該信箱係於網站上公開之公會信箱,任何人得以網站搜尋得知該信箱為公務信箱,然被告竟陳述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見不了光」、「見不得人」、「失智」、「盡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情」等語,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因遭領養曾經更名,現任同事均不知原告舊名,被告亦於前開信件屢以舊名稱呼原告,並寄送附件為兩造間裁判之信件,內含有原告地址之個人資料,侵害原告隱私權。

(三)原告更名乙事並未告知高中同學,被告仍於附表二所示兩造同在之高中同學line群組「樹德熟女幫」,陸續發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指稱原告抹黑被告、行為惡劣、因敗訴遭法院罰錢等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發送含有原告更名後姓名、地址個人資料之裁定截圖,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因被告前開行為,遭受同事、同學異樣眼光,造成生活困擾,因此罹有失眠、焦慮,鬱症等,需長期至精神科就診拿藥,至今仍持續治療中。

(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並刊登道歉啟事於高中同學群組7日,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樹德熟女幫」之群組內,發佈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7日不得收回訊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裝潢糾紛長期網路霸凌、抹黑、不實指控嚴重傷害被告近10年,被告因同學情份不喜滋事選擇原諒。然原告又於109年11月間再度上網抹黑,寄信至被告公司具體告知被告本人有前科、詐欺、欠錢不還,並提告本案浪費社會資源,被告演員事業生涯遭受之影響、傷害更鉅。而被告因原告皆以系爭信箱回信予被告,被告因遭原告惡毒言論陷害遂有回應,不知悉該信箱原告公務信箱,且如擬羞辱原告,可至原告臉書頁與同學群組為之,不需私下寄送信件至原告信箱,而被告雖於前案偵查中知悉此為原告公務信箱,但後來忘記了。原告主張之領養更名乙事,被告更完全不知悉,亦未以此利用個資危害原告,原告應舉證受有實質損害。被告於同學群組中係為澄清兩造糾紛始末避免誤會,並上傳民事裁定以澄清原告因為浪費司法資源被裁罰4000元,其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知民事補費裁定並非原告遭受裁罰,並無侮辱或侵害隱私權之意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至系爭信箱,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至LINE「樹德熟女幫」群組內等節,業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一、二所示電子郵件、訊息內容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9至55頁、第113頁、第187至191頁、第445至455頁、第489頁、第499至511頁、卷二第29至37頁、第47至53頁),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致原告名譽權、隱私權受有侵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一)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電子郵件部分,因被告不知為系爭信箱係原告與其他同事均得閱覽之公務信箱,尚難認定係被告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或隱私權。

經查,系爭信箱固屬原告與同事間共用之公務用信箱,業據原告提出網路搜尋記錄、信箱收信記錄為佐(見本院卷一第93至99頁),然此經被告稱本以為係私人信箱回信等情。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於109年11月17日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電子郵件至原告系爭信箱,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以110年度偵字第9039號為不起處分,其不起訴處分之部分理由略為:參以系爭信箱為公司信箱,原告、原告配偶、公司兩位員工等人均可查收上開信箱內之電子郵件,為原告供述在卷,是被告以前詞辯稱:伊以為是公司信箱,希望原告配偶可以勸原告等語,尚非無據(見本院卷二第11至21頁)。則被告稱於前案偵查期間方知悉係系爭信箱屬公務信箱,尚非全然無據。原告固以前開網路搜尋記錄,可自公開網站查知該信箱為公務使用,以佐證被告自始主觀知悉前情,然審酌原告並未能證明被告係以網路搜尋知悉系爭信箱位址,亦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佐前開案件偵查前被告即已知悉前情,則其主張被告故意或過失使第三人知悉附表ㄧ所示貶損原告名譽之言論及原告更名前姓名之個資,而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即非有據。

(二)次觀以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係於110年4月23日做成,並經被告坦承,伊於偵查時已知悉系爭信箱為原告公務信箱,是以被告應至遲於110年4月23日前已知悉前情,系爭信箱得由原告與同事收受,而非私人電子郵件,應堪認定。

(三)附表一編號14至18所示電子郵件揭露原告更名前之姓名,侵害原告隱私權。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5款、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個人資料屬個人隱私,倘未經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即擅自公開揭露,自違反前揭個資法規定且侵害隱私權。經查,兩造本為高中同學,原告嗣變更姓名等情,業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寄送編號14至18所示之電子郵件至系爭信箱,其內容係以舊名或新舊名交錯稱呼原告,並稱「改名字很普通,我也改過阿」、「為何連姓都要改好奇怪」等語,已公開原告更名前之個人資料予得觀覽前開信件之原告同事知悉,卷內又無相關證據顯示其他同事本已知悉原告更改前之姓名,核屬侵犯原告資訊隱私權無訛。被告固辯稱伊偵查中知悉此為公務信箱,後來忘記此為公務用信箱,而無侵害原告權利云云,並非可採。

(四)附表一編號24之信件附件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經查,被告寄送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電子郵件,附件即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判決當事人欄載有原告地址等情,有該電子郵件、附件內容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一第489至497頁),則前開判決內容所載之原告個人地址,即屬原告個人資料,被告基於前開訴訟過程而得悉蒐集,其無正當理由寄送至系爭信箱公開該資訊,亦屬侵害原告隱私權無訛。

(五)附表一編號21之信件侵害原告名譽權。按民事上名譽權之侵害行為,未必等同於刑事誹謗犯罪,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則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名譽侵害之侵權行為,且名譽權之侵害,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即使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僅由第三人知悉,亦足當之。經查,被告寄送附表一編號21所示信件,其內容包含「勸你對你老公的媽媽厚道一點,孝順婆婆很難嗎」,依其語意,已屬指摘原告對於婆婆不厚道、不孝順,足使可觀覽該信件之原告同事,產生原告對於長輩不敬之印象,均屬對於原告人品之負面評價,自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核屬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六)附表一編號14至25所示信件除前列(四)所示外其餘內容,難認侵害原告名譽權。

經查,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4至25所示電子郵件,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經查,附表一上開編號之電子郵件內容固包含「對我的抹黑傷害」、「硬要弄我」、「十年來的罷凌」、「枉費你做志工」、「心虛」、「跟我道歉認錯」、「是你教育我人要自私再自私」「好怕收到存證信函恐嚇我」等語,惟此乃係被告針對原告與之間糾紛、恩怨表達其個人意見,並為情緒之抒發及抱怨,或係陳述僅知悉原告之公務信箱,實難逕認其動機係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目的,應認被告之意見表達,乃係被告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內容足令原告感到不快,亦非抽象的侮弄謾罵原告,而難認該部分內容足以貶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

(七)附表二編號9所示對話內容、截圖,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

經查,附表二編號9所示對話內容,其內截圖係本案補費裁定,係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4000元之裁判費等情,有對話暨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95至197頁),該裁定其上有原告地址之個人資料,被告並撰寫略為「原告敗訴,罰金4000元」、「這是告我但敗訴的處分書,還要被法院罰4000元的裁決費」。就前開裁定上原告個人地址,係被告因本案訴訟過程知悉,其未經原告同意而於多數人之群組公開原告地址,自屬侵害原告資訊隱私權。又前開補費裁定係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命原告補正之裁定,核與本案實體理由勝敗無涉,更非法院基於原告敗訴所為之「罰金」,被告以前開裁定內容稱不實傳述原告敗訴遭法院罰錢等語,當使觀覽該訊息之多數人產生對於原告有起訴不具理由遭法院罰錢之負面形象,而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屬侵害原告名譽權無訛。至被告稱非法律專業而誤會云云,然審酌法院補費裁定已敘明核算、繳納者為裁判費,該裁定文字明確,當足使一般人無法律專業之人,知悉僅為程序補正而非「罰錢」,被告當不能以自身並無法律專業,而曲意誤解裁定並傳述前開內容貶損原告社會評價,其辯解並無足採。至原告主張前開裁定,於高中群組亦公開原告新名,核屬侵害原告隱私權云云,然原告係以目前姓名加入該群組,有加入對話紀錄、群組成員名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9頁、第55頁),堪認原告已先公開該部分資訊,而無隱私之合理期待,其主張該部分屬侵害隱私權,並非可採。

(八)附表二除前開(六)所示其餘對話內容,均難認侵害原告名譽權。

經查,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群組對話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經查,上開內容夾敘夾議,略為「挑撥離間我和我老公關係」、(祝英台留言)「是他寫的」、「躲起來你匿名抹黑別人的名譽」、「私下挑撥離間」、「看他多惡劣,他跟同學們根本沒有交集」、「我要戳破他的惡行」、「抹黑加罷凌」等語,惟上開內容亦係被告針對原告與之間糾紛、恩怨,表達其個人意見,被告並為情緒之抒發及抱怨,該意見表達乃係被告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的意見,並無抽象的侮弄謾罵原告,而難認該部分內容足以貶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原告主張該部分侵害原告名譽權,尚非有據。

(九)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原告前列(二)、(三)、(四)、(六)所示行為,分別侵害原告隱私及名譽權,業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前開侵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被告稱原告並無實質損害而不附賠償責任云云,並無可採。至其餘部分,原告未能證明係侵害原告名譽權或隱私權,其主張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要旨參照)。本院審酌兩造均為高中同學,兩造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如其陳報及陳述所示,復參酌附表一所示信件得以觀覽知悉者為原告2名同事、附表二對話紀錄得觀覽者係兩造高中同學共38名之受害程度,並斟酌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時間之久暫、被告為行為時之情境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2萬元為適當,而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十一)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而回復名譽者,係將被害人之社會評價回復至受言論侵害前之狀態,其方法應為澄清真實事實,以使社會大眾得知加害人所為之言論並非真實,使被害人獲得平反之意。而適當之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原告請求命被告刊登如附件2所示澄清啟事以回復其名譽部分,憲法法庭已於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1項明白宣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是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刊登7日道歉啟事之請求,於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末按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催告時即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7月27日(見本院卷一第132之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件

很抱歉在公開的班群中誹謗甲○○,整件事情的事實就是郭璟嫺所說的~甲○○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我乙○○在這裡鄭重向甲○○道歉,希望甲○○和郭璟嫺可以原諒我。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方式 寄送內容全文 減損原告名譽之內容 1 2020.11.14 PM:23:15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傳到我經紀公司抹黑我的文章和不實指控我心有數是誰發的,我一直不想傷害她所以對她的騷擾不回應也沒有告訴警察這個線索!但這次我已經直接提告,我是認真的,因為愈來愈離譜了! 抹黑我的文章、她的騷擾-在公司信箱無中生有、散播不實謠言中傷及誹謗原告 2 2020.11.14 PM:23:23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對於過去對我的騷擾我不願反應是不想傷害她而非默認,但她這次的作為我必須認真對待,因為愈講愈離譜!並且已經是我提告白紙黑字的證據了! 對於過去對我的騷擾、愈講愈離譜此皆為被告惡意中傷使原告被同事議論 3 2020.11.14 PM:23:41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如果你不想回覆我你的立場,那我只好配合警方提供這個線索讓他們去查詢,因為從頭到尾我沒有虧欠過任何人 配合警方提供這個線索讓他們去查詢-被告亂提告刑事12064號已於1/20獲判不起訴、證明被告為不實指控、濫用司法 4 2020.11.14 PM:23:51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你認真想想,真的提告受傷的是誰?因為所有文章都已經截圖下來了,,我只是真的不想傷害她 所有文章都已經截圖下來了-被告不實之杜撰、使原告公司同事議論 5 2020.11.15 AM:00:10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經紀公司問我是事實嗎?我說全非事實,他們說就讓他們的法律顧問律師去處理並且提告,若如此我們就真的要常常見面對質了! 他們的法律顧問律師去處理並且提告-原告當志工多年從未與人興訟 6 2020.11.15 PM:17:05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嘉嘉信是妳寫的就光明正大寫,啊謙的個性不會寫這種樂樂長的信,妳用祝英台的名字寫信到我經紀公司說我欠妳錢,就算有欠妳錢妳寫到那裡妳也要不到錢啊,公司是不會管這個!好好過日子,心裡有積怨只是在折磨自己!讓自己不快樂 妳用祝英台的名字寫信到我經紀公司說我欠妳錢-無中生有、侮蔑、誹謗、損害原告名譽。 7 2020.11.15 PM:17:10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妳從中傷我的餐廳,半夜打電話干擾我的生活,在我的fb留言我欠錢不還知道昨天寫到我公司……,只要妳不再做,那一切我都可以原諒妳 中傷我的餐廳,半夜打電話干擾我,在我的fb留言我欠錢不還,寫到我公司-無中生有、侮蔑、誹謗、損害原告名譽 8 2020.11.15 PM:21:57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祝英台啊,妳果然很厲害,匿名到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毀謗!卻不趕當面談,妳在害怕什麼捏,妳難道有什麼見不了光的事情怕被揭露!妳就一直躲在陰暗的角落,見不得人的過日子,繼續匿名發黑函吧! 祝英台啊,妳匿名到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毀謗!妳難道有什麼見不了光的事情怕被揭露!妳就一直躲在陰暗的角落,見不得人的過日子,繼續匿名發黑函吧-被告不實指控亂提告刑事12064號已於1/20獲判不起訴、證明被告濫用司法侮蔑、誹謗、損害原告名譽 9 2020.11.15 PM:21:59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妳要是對我老公有意見或什麼紛爭,請祝英台小姐直接跟他協調,我無能力解決我不知情的事情,以免不小心傷害人! 妳要是對我老公有意見或什麼紛爭-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在公司共用公務信箱發信損害原告 10 2020.11.17 AM:00:12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祝英台(林嘉嘉、甲○○),這幾天我一直在跟妳對話,妳是失智還是忘了吃銀杏...傷腦筋 不要隱姓埋名和盡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 祝英台(林嘉嘉、甲○○)妳是失智還是忘了吃銀杏.不要隱姓埋名和盡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辱罵原告並惡意揭露原告20幾年前受領養舊姓名 11 2020.11.17 AM:00:34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嘉嘉(立緦,祝英台),心良善一切都是圓滿的,妳的心愈來愈恐怖了,不要再執著自以為是下去,人生很複雜,我勸妳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將來,把要想這些要如何能傷害我到極致的力量用在對的地方!真的 嘉嘉(立緦,祝英台)妳的心愈來愈恐怖了,不要再執著自以為是下去,人生很複雜,我勸妳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將來-開始恐嚇要原告為孩子將來想…-令原告害怕 12 2020.11.17 AM:00:39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妳用盡心思攻擊抹黑我,我也得找時間去警局告妳保護自己,何必呢!還是妳覺得讓我忙一點妳比較爽我就忙一點好嗎? 妳用盡心思攻擊抹黑我、我忙一點妳比較爽我就忙一點-被告濫用司法告原告是為了爽一點 13 2020.11.17 AM:00:48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dear祝英台,妳說妳是慈濟的榮譽會員相信妳的心是良善的的師姐,您應該更能深刻體會人生和苦難,您寫給我的那份文章不適合您的身份,問問慈濟高層這樣適合嗎?適合榮譽師姐能發出的言論嗎?演員就是演員我們行為端正把事實呈現出來就對了! dear祝英台,妳說妳是慈濟的榮譽會員-原告並不是,但被告依然持續抹黑.侮辱.中傷原告 14 2021.05.07 AM:01:12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我原本不想再擴大嘉嘉對我的抹黑傷害,你知道那些無的放矢對我的傷害有多大,基於同學一場原本不要計較,因為會有完沒完!但今天你們轄區景安分局警員請我到案說明,你老婆林嘉嘉又控訴我一條罪,無奈我只能跑一趟盡人民義務到案說明!……你可以勸勸嘉嘉不要再鬧了嗎?她抹黑我的事項都有證據證明了,我只是在掙扎要不要對簿公堂會很傷感情!今天警察問我案名,我講林嘉嘉告我所以要到案說明一下,警察問林嘉嘉是誰,我恍然說,喔!她改名叫做甲○○我不太習慣……,我忘記嘉嘉已經連名代姓都改了,現在叫做甲○○,對不起,改名字很普通我也改過阿,可是為什麼也要改姓?我也不解 嘉嘉對我的抹黑傷害 景安分局警員請我到案說明,林嘉嘉又控訴我一條罪、警察問我案名,我講林嘉嘉告我,警察問林嘉嘉是誰…喔!她改名叫做甲○○,我忘記嘉嘉已經連名代姓都改了,改名字很普通可是為什麼也要改姓? -惡意中傷原告並一再惡意揭露原告20幾年前受領養舊姓名,原告在景安分局時已拜託警員告訴被告揭露個資隱私為犯法,被告知道後無視且惡意再次報復。 15 2021.05.07 AM:01:21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為何硬要弄我,硬逼我!請林嘉嘉吹冷氣一下,我會考慮撤銷控訴! 硬要弄我、硬逼我、林嘉嘉、我會考慮撤銷控訴-原告為公司理事長且長年擔任志工及行善,被告故意至公司毀謗原告名譽 16 2021.05.07 AM:01:33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阿謙,你老婆改名很正常,可是為什麼連姓都要改好奇怪?林嘉嘉改成甲○○,連現在她要告我我還一時熊熊想不到是誰要告我!勸勸你老婆林嘉嘉不要再鬧了……真的,我會錯亂 為什麼連姓都要改好奇怪?林嘉嘉改成甲○○、林嘉嘉不要再鬧了-原告20幾年前受領養舊姓名,原告已告知警員,被告無視且惡意再次報復。 17 2021.05.07 AM:01:52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阿謙,你老婆這十年來對我的霸凌我吞下去,我只是消極封鎖她,可是她愈來愈離譜到極限,我決定要捍衛自己!原本以為是我們女生,吵吵嘴不要太在意,沒想到嘉嘉踰越我的忍受極限,無中生有的太離譜!我的公司逼我,所以我只能花錢請律師來證明我是被抹黑冤枉的!不惜一切因為我覺得自己是很無辜委屈莫名其妙的受害者! 你老婆這十年來對我的霸凌我吞下去、嘉嘉踰越我的忍受極限,無中生有的太離譜!-被告依然持續抹黑.侮辱.中傷原告 18 2021.08.13 AM:01:59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嘉嘉(甲○○),這明明是啊謙的信箱,我寫信來這裡盼望他能勸解妳回頭是岸,而妳卻執著告我,浪費社會資源外也枉費我的用心!如果妳再繼續無證無據告我除了損福德(因為妳的行為像一把刀砍在我身上讓我身心受創,醫生說我必須要加強治療,妳真的枉費妳做志工的目的!)我也一直行善,但是做善事是心裡發願,你情我願不需要拿來當訴訟的武器,妳又何必凸顯此事!除非妳心虛是嗎? 繼續無證無據告我除了損福德、妳的行為像一把刀砍在我身上、妳真的枉費妳做志工的目的!、除非妳心虛是嗎?-原告為公司理事長且長年擔任志工及行善,被告故意至公司毀謗原告名譽 19 2021.08.13 AM:02:13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不要再弄了,一直告我也得遵守司法程序走,跟我道歉,我可以考慮原諒妳 不要再弄了、跟我道歉-惡意使同事誤會原告 20 2021.08.13 AM:01:52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我長年忍受妳不斷匿名的抹黑毀謗沒回擊,起初只是封鎖妳用人頭帳號攻擊我及我的餐廳,(妳知道要建立一個事業是無必艱難?當然妳不會了解因為妳是貴婦有錢,妳不知民間疾苦)!我一直忍受妳的行為,心想不惹事生非因為會沒完沒了,因此選擇不回應只是封鎖妳!沒想到妳卻越來越離譜,超出我的極限!而拖妳的福我現在也了解司法程序,為了遵守法律程序,我就奉陪了! 我長年忍受妳不斷匿名的抹黑毀謗沒回擊,起初只是封鎖妳用人頭帳號攻擊我及我的餐廳、妳不知民間疾苦、我一直忍受妳的行為、妳卻越來越離譜-不實之捏造無中生有、侮蔑、誹謗、誣告使原告名譽受損。

21 2022/ 1/19 01:39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您應該收到判決書了吧?跟我道歉認錯,我就不追究接下來那一案!不然我會將那案的業務損失另外用民事訴訟一項一項“逐筆”討回公道(跟妳親愛的律師開個會)!我從來沒有想過要對一個人這樣算計傷腦筋,都是妳自己造成,是妳教育我人要自私再自私、絕對不寬恕任何人,所以我現在得到教訓了!此外,勸妳對妳老公的媽媽厚道一點!孝順婆婆很難嗎,妳現在擁有的一切不都是來自於她們? 您應該收到判決書了吧?跟我道歉認錯、另外用民事訴訟一項一項“逐筆”討回公道、都是妳自己造成,是妳教育我人要自私再自私、絕對不寬恕任何人、勸妳對妳老公的媽媽厚道一點!孝順婆婆很難嗎 原告已11年未與被告聯繫,被告在公司信箱惡意捏造原告為人媳婦不厚道不孝順,不實之謊言、亂訴之文字,意圖使全公司同事對原告誤解並議論紛紛。 22 2022/ 1/19 01:49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寫信到此信箱是我唯一能聯絡您的方式,所以希望您認真想想!祝福您 寫信到此信箱是我唯一能聯絡您的方式- 故意標寫[寫信到此信箱是我唯一能聯絡您的方式]完全無視109年12月12日向警方報案時原告請警察訓誡被告勿再寄到原告公司及110年3月29日開庭新北9039號時,檢察官也責問過被告,並問被告在哪裡得知此公司信箱帳號?被告支吾其詞、答非所問,被告89年已知原告在玩具業職業工會,上網查詢即可得知,被告與原告已用個人email互相連絡多次(附2011年email互通證明),但被告以說謊掩蓋聲稱[她不知道是公務用信箱]16個月來一直寄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且於111年3月2日開庭時說謊意圖誤導法官之判斷。 23 2022/ 1/23 01:12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哇!我好害怕今日收到您的存證信函恐嚇我3日內要有回應,而我真的不知道哪裡犯法需要回覆耶!您公事繁忙請再仔細告訴我哪裡犯錯或犯法惹您不開心?我會細心回答您的! 我好害怕今日收到您的存證信函恐嚇、我哪裡犯錯或犯法惹您不開心? 被告故意使原告公司同仁誤解原告恐嚇他人,損害原告名譽,被告顯是故意使原告再次精神崩潰(已至精神科就醫15個月餘)。 24 2022/ 2/12 23:37 電子郵件寄送至原告公司公務用信箱 Dear甲○○理事,司法判定都這樣了,您怎麼還要挑戰台灣公正的司法,您都無視司法嗎?都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勸導及教育您! 附檔:照片8張 新北板建簡第61號的判決書 Dear甲○○理事,司法判定都這樣了,您怎麼還要挑戰台灣公正的司法,您都無視司法嗎?都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勸導及教育您!附照片8張 新北板建簡第 61號的判決書。 我已有新北板建簡第61號判決書,被告乙○○又故意寄到我公司揭露我所有的個資、地址及隱私,她是故意使我全公司的同仁閱覽此判決書的。附表二編號 時間 方式 寄送內容全文 減損原告名譽之內容 1 2020.11.15 PM:20:49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我雖然沒有在群組活絡,但始終相信曾經是同學就是永遠的朋友,妳們大家可曾看我批判過嘉嘉(原告之舊名),她挑撥離間我和我老公關係,我為了維護嘉嘉跟我老公吵架到甚至要離婚,是後來冷靜下來查清楚事實,才知道我心太軟被嘉嘉牽著鼻子!現在她匿名寫黑函毀謗我,我很失望當初對她那好!」 她挑撥離間我和我老公關係,我為了維護嘉嘉跟我老公吵架到甚至要離婚 她匿名寫黑函毀謗我--不實之捏造無中生有、侮蔑、誹謗、使原告名譽受損。 2 2020.11.15 PM:20:50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被告並貼上一看似為 FACEBOOK MESSENGER 聊天介面,使用者名稱為「祝英台」之人之訊息,被告並稱「這是她寫的」 被告並稱「這是她寫的」-被告不實之圖文捏造無中生有、侮蔑、誹謗、使原告名譽受損。 3 2020.11.15 PM:21:00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如果我真欠她錢不是要去法院告我比較快,為何要躲起來匿名抹黑別人的名譽,是在害怕什麼嗎? 為何要躲起來匿名抹黑別人的名譽,是在害怕什麼嗎?-被告侮蔑、誹謗原告匿名抹黑別人使原告名譽受損 4 2020.11.15 PM:23:12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我知道啦!我po這個是要讓妳們知道她想私下挑撥離間我們的感情,不適要找娟如,秋燕對質啦!別誤會 我po這個是要讓妳們知道她想私下挑撥離間我們的感情-被告故意使原告名譽受損 5 2020.11.15 PM:23:55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妳看她多惡劣,她跟同學們根本沒有交集,還指名道姓把妳們拖下水想讓我對妳們怨恨,所以我故意po上來,不是要怪你們,我相信你們不會這樣,我要戳破她的惡行 妳看她多惡劣,她跟同學們根本沒有交集、所以我故意po上來、我要戳破她的惡行-被告故意使原告名譽受損 6 2020.11.16 PM:16:33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妳也是!謝謝妳,妳的鼓勵在被毀謗抹黑的此時,對我真的很重要!謝謝 妳的鼓勵在被毀謗抹黑的此時-被告侮蔑、誹謗原告被毀謗抹黑使原告名譽受損 7 2020.12.11 PM:23:22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環爛,其實妳知道是表面以及嘉嘉是長期要好的姐妹淘,妳為她講話我不意外只是妳真的知道真正的事實? 其實妳知道是表面、妳為她講話我不意外-郭同學替原告向同學們澄清原告的名譽、被告為使原告名譽受損故意反帶風向 8 2020.12.11 PM:23:32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在我長期忍耐嘉嘉無數次的抹黑後,這次下定決心決定由司法判定,就是不希望有人借用網路抹黑加霸凌而不用負責任!妳們直覺我是公眾人物就是強勢是壞人,我也就不再 解釋,願意繼續支持我的人我感恩妳們! 在我長期忍耐嘉嘉無數次的抹黑後 就是不希望有人借用網路抹黑加霸凌而不用負責任-被告侮蔑、誹謗原告抹黑加霸凌而不用負責任,意圖使原告名譽受損 2021.08.12 PM:17:02 樹德熟女幫LINE 38人群組 被告8月12日在38人班級群組「張貼後製之不實圖文」捏造原告敗訴罰金4000元,並發文寫: 各位同學:這是嘉嘉告我,但敗訴的處分書,還要被法院罰4000元的裁決費!法律很公平,她敗訴了,還要罰4000元,她應該很生氣快冒煙了!另外她為了有利自己的案情,也有點名群組的同學,把妳們的名字提供給法官,如果法官想傳妳們到案說明,你們真的會很 無言,跑法院很麻煩花錢又傷腦!沒事不要跑法院! 這是嘉嘉告我,但敗訴的處分書,被法院罰4000元的裁決費!法律很公平,她敗訴了,要罰4000元,她應該很生氣快冒煙了她為了有利自己的案情,也有點名群組的同學,把妳們的名字提供給法官,如果法官想傳妳們到案說明,你們真的會很無言,跑法院很麻煩花錢又傷腦!沒事不要跑法院!【附證據33】證明被告學歷為淡江公共關係系及擔任「亞力山大健身中心」之業務總監【原名葉燕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顯見被告有其過人之能力,帶領幾百名員工,不可能看不懂此函為民事繳費單,故被告是故意使原告在高中同學38人群組遭誤解,並欲使住高雄之同學害怕被傳到台北市說明,欲干擾司法之行徑 懇請法官嚴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