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86號原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被 告 台北市台大樸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武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