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531號原 告 3327-107086(真實年籍詳年籍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陳映羽律師被 告 張志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因事實涉及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之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之行為,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性侵害犯罪,爰將原告之身分資訊以代號表示,真實姓名、住居所地址等身分識別資料,則詳如本院不公開卷內對照表所載,先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互不相識,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9日6時許,在○○市○○○路某處,見伊獨自行走,竟以不詳方式使伊服用氟硝西泮(即Flunitrazepam,下稱FM2),致伊陷於昏睡而無力抗拒,並將伊帶往○○市○○百貨樓上之某旅館房間,違反伊之意願,以將被告之陰囊、陰莖抵住伊之嘴巴而使之接合之方式為性交,且未經伊同意,擅自持行動電話拍攝伊裸露下體之照片及影片。被告所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且違反保護他人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侵害伊之身體權、性自主權、隱私權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以藥劑強制性交及無故拍攝身體隱私部分,各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20萬元、80萬元(共計400萬元),並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使原告施用FM2,亦未違反原告之意願與原告性交及拍攝原告之下體,當日兩造係於清醒之情況下,合意步行至○○百貨樓上之旅館,原告說月經來了,並要求伊下樓購買衛生棉,伊買好回到房間時,即見原告赤裸下半身在床上睡覺,伊見狀受到驚嚇,方求自保而以手機拍照錄影,拍攝前有與原告對話,拍攝後亦有給原告看,伊叫醒原告將衛生棉給原告後,伊就去洗澡,沐浴完畢出浴室時,原告已自己穿上褲子,原告甚至有請伊送原告回家,且告知家中正確地址,原告並無失去意識、無法抗拒之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使其施用FM2,而對其強制性交,且未經其同意,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其身體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情節重大,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擇一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款亦有明定。查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2號妨害性自主罪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勘驗被告行動電話內如附表編號1至5、8所示之影像檔案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5、8所示,此有系爭刑案之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憑(見系爭刑案卷二第85至86頁、第200至203頁;不公開卷第91頁、第207至213頁),由此可知,被告之陰囊、陰莖已與原告之嘴巴接合,自係使被告性器與原告口腔接合之性交行為,且原告之陰部顯屬身體隱私部位,被告確實攝錄原告之身體隱私部位甚明。
㈡再依原告於系爭刑案偵查及審理中證稱:106年12月9日凌晨1
點左右下班,我跟同事去○○錢櫃,我喝了約5瓶啤酒,後來約4、5點左右,有個女同事要先回家,我就陪她走回去,我們中途邊走邊聊,走了約1小時才到她家路口,當時算是走到醒了,後來我就往回走約2、3分鐘,我就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了,醒來有意識時,我已經在家裡床上,大約早上8、9點,那天我很不舒服,全身無力、頭暈,也因為月經來,所以睡醒沒有特別注意下體有什麼感覺;同事說我沒有回去錢櫃,我原本有打算再回去,所以根本沒有帶錢包跟手機,是同事把我的錢包跟手機帶走的;我沒有同意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或同意被告拍我的裸照,我依稀記得有報地址給司機,但完全不記得怎麼上車跟上樓回家的,後來問我哥哥,我哥哥說是我阿嬤早上下樓時先發現我,才叫我哥哥把我扛上樓;這件事情是事發1年後,有警察到我家按門鈴找我,告知有人拍我的照片跟影片,我去警局配合查證才知道的,警察提示我的照片時,我才第一次看到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152至153頁;系爭刑案卷二第293至298頁),且表示其性向喜歡女生,不喜歡男生等語(見系爭刑案卷二第303頁),證人即原告之友人游OO於系爭刑案偵查及審理中證述:106年12月9日凌晨,我有跟原告還有其他同事去○○錢櫃唱歌,我們當天有喝啤酒,後來我離開時,原告有陪我走到我家巷口,我們途中有停留聊天,原本約10幾分鐘的路程,我們大概走1個多小時,原告雖然情緒有比較激動,但聊天內容都邏輯正常,走路也正常,沒有搖晃的情形,我目送原告離開時,原告走路狀態也非常正常;原告陪我離開錢櫃時,原告的手機、皮夾都沒有帶,我原本預期原告送我回家後就會回到錢櫃,但同事跟我說原告沒有回去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207至208頁;系爭刑案卷二第243至248頁),證人即原告之同事陳OO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證述:106年12月9日凌晨,我有跟原告還有其他同事去○○錢櫃唱歌,我們當天有喝啤酒,約
4、5點時,原告有陪游OO離開,離開時原告沒有帶手機、皮包,直到我們結帳離開錢櫃時,原告都沒有回來,後來我有問原告為何沒有回來,原告說只記得有搭計程車,但不知道過程,不清楚自己怎麼到家的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208頁),證人即原告之同事曾OO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證述:106年12月9日凌晨,我有跟原告還有其他同事去○○錢櫃唱歌,我們當天有喝啤酒,約5點時,游OO說要先回家,原告怕游OO危險,就陪游OO回家,原告只是暫時離開,手機、錢包都放在錢櫃,但到了6、7點都沒有回來;原告不避諱談自己的性向,原告喜歡女生,不喜歡男生,平常外觀是中性打扮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256至257頁),證人即原告之同事葉OO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證述:原告不避諱談自己的性向,都會跟我們聊,據我所知,原告喜歡女生,不喜歡男生,外型也比較中性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256頁正面),堪認原告與游OO離開錢櫃時,神智清楚、行動正常,因預計會再返回錢櫃,故手機、錢包均未隨身帶走,且原告之性向喜歡女性,事發當日適逢原告生理期等情為真,實難認原告會於手機、錢包均未隨身攜帶,又適逢生理期之狀況下,在返回錢櫃之途中,本於自身意願,與素未謀面且不合於自身性向之被告一起前往旅館房間,進而為性交之行為。
㈢又佐以坊間俗稱「FM2」之藥品,其學名為Flunitrazepam,
經查AHFS Drug Information(2000)、Pharmacology of Anxiolytic Drugs(1997)、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編撰之「2002藥物濫用」乙書等文獻指出,FM2屬於苯二泮(benzodiazepine)類安眠鎮靜劑,具誘導入睡、維持及加強睡眠的作用。其作用時間隨劑量而異,約可持續8小時或更久。與酒類併用有加強效果,單獨使用不易致死,但併用酒精者則因增強中樞神經鎮靜作用而有致死之可能性,一般因併用FM2與酒精而中毒的人,可能持續失去知覺達8至24小時;一般服用FM2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有倦怠、肌肉無力、嗜睡、步履不穩、注意力不集中、噁心、暈眩、記憶力和判斷力減退、暫時性失憶等症狀;長期使用者會產生耐藥性、依類性及出現嗜睡。因FM2起效時間迅速,約20至30分鐘即可發揮藥性,並且無色、無味,並會造成暫時性失憶,常被不肖人士拿來摻入飲料中,作為約會強暴用,故又有「約會強暴丸」之稱,衛生署考量其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業已將之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嚴加管理,非取得相關證照,不得處方使用;又FM2(Flunitrazepam)係屬benzodiazepine類鎮靜安眠藥,服用後可能產生鎮靜、嗜睡、昏睡、頭暈、頭痛、暈眩、視力模糊、說話含糊、運動失調、抑鬱、精神紊亂、記憶力和判斷力減退、定向力障礙、譫妄等症狀,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0年09月21日管檢字第98504號、92年3月12日管檢字第0920001663號函釋存卷可考(見系爭刑案二審卷二第313、315頁),核與如附表編號1至5、8所示勘驗結果,原告對被告行為毫無反應,顯然神智不清、意識模糊之生理狀態相符。再參酌系爭刑案偵查中檢察官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醫室,於107年3月31日採集原告頭髮,並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略以:於距髮根3至6公分區段檢出FM2代謝物成分(濃度2.47pg/mg),如以頭髮生長速率每月1公分計算,推估當事人於106年12月9日應有施用FM2之情形等節,此有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醫室檢驗通知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3月29日北檢泰閏107偵7473字第1079026012號函、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703355330號函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156頁、第157頁、第234頁),足認原告於106年12月9日確有施用FM2。另衡以被告顯有取得FM2之途徑乙節,亦經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自陳在案(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正面、第99頁反面)。是綜觀前往旅館並非原告離開錢櫃時之原定計畫,原告之性向喜歡女性,於事發當時適逢生理期,顯非適於進行性行為之生理狀態,又原告於陪同游OO離開錢櫃,至抵達游OO家巷口離開時,均意識清醒、行為無礙,卻於接觸被告、進入旅館房間後,出現施用FM2後所生之症狀,足見被告確係以不詳方式,使原告施用FM2後,而對原告為性交之行為,並拍攝原告之身體隱私部位。㈣被告固辯稱係與原告合意前往旅館,拍攝如附表1至5、8所示
之影像前有與原告交談,拍攝後亦有給原告觀看,後有應原告要求,送原告返家云云。惟依如附表編號1至5、8所示之勘驗結果,原告對被告之行為毫無反應,顯然意識模糊,要與被告所辯原告尚得與其交談之情狀,大相逕庭。又依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勘驗結果,可見原告面對被告之詢問,僅有低頭、偶爾點頭之狀態,縱有勉強回答被告之問題,仍聲音微弱,與意識清醒之狀態,顯然有別,是縱使原告有告知被告住家地址,亦不排除係下意識所為,無從以此認定原告於旅館時意識清楚。另衡以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中先稱:原告是路上的一夜情對象,原告是醉的,我拍她不知道,本來要叫她吹,但她醉了所以沒有做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100頁反面),後稱:我跟原告一起走路、上樓到旅館,當時都是意識清楚,在旅館裡一開始我們在聊天、親熱,原告自己脫衣服,我說幫我吹一下,我看她後來沒什麼興趣,我也沒什麼興趣,後來我也睡著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106頁反面),復稱:我在○○○路搭訕原告,我們聊得很開心,原告說她累了,想要睡一下,我們就去旅館休息,我想跟她發生關係,原告後來睡著了,我當時說吹一下,想進一步發生關係,原告沒有反對,我沒有問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282頁反面至第283頁正面),末稱:我當時是開車停在附近,因為當天餐敘有喝點酒,不敢開車,後來步行在○○○路上,遇到原告,我們有聊天,後來一起走到統領,我們一起去開房間休息。我們進到房間後,原告說她月經來,我有下樓幫她買衛生棉,我還有買烤雞腿,再回到旅館。我進門時她就沒有穿下半身衣物,她的褲子不是我脫的。原告當時意識清楚,我有跟她對話,我當時有笑她,因為她赤裸下半身很糗,我拍完照還給她看,後來拍完照,將衛生棉給她,我就去洗澡了。拍照過程原告意識清楚,我當時有請她吹,原告說她想休息一下,拍照過程我們有嬉鬧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473號卷第321頁反面至322頁),後於系爭刑案審理中陳稱:
我當天早上6點多在○○SOGO對面的錢櫃遇到原告,當時她一個人走在路上,我就找她攀談聊天,原告跟我說她手機、包包不見了,我看她當時手上確實沒有東西,原告要求我送她回家,因為我當時也有喝酒,車子放在統領樓下,我說我渾身酒氣,我本來打算走路回和平東路的家,因為我看她真的手機、包包都不見,我就說我要先去統領樓上沖個澡再送妳回家,原告說好,後來我們就從SOGO錢櫃走到統領樓上,就開個房間,進房之後她說她月經來了,叫我去幫她買衛生棉,我就下樓去幫她買衛生棉,買完衛生棉回來進房,我就看到她赤裸下半身在床上睡覺,當時我也嚇到,我說妳在幹嘛、很醜耶,我拍給妳看,她回答我很累,拍完後我就給原告看,原告有看我拍的照片,接著我把衛生棉給她,我就去洗澡,洗完澡出來我就請原告幫我口交,原告說很累、等一下之類的話,我就鬧她起來,我就把生殖器放在她嘴唇前面,但沒有真正進行口交,我說妳再不起來我拍照了喔,原告說你要拍就拍,我就拍我生殖器在她嘴唇前面的照片,拍的照片我有給原告看,原告也沒有叫我刪掉,原告一直說很累、不要鬧,她就是想睡覺,那時也7點多,我看沒有什麼搞頭,我就把她挖起來,她有醒來,有報地址給我,我就開我的車送她回家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02頁),關於兩造當日前往旅館之原因,被告起稱是一夜情對象,後稱受原告請託送原告回家而先暫至旅館休息,關於在旅館房間內拍照之經過,被告先稱原告喝醉不知情,復稱原告同意,被告所述前後不一,益徵被告所辯,為臨訟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㈤是以,被告以不詳方式使原告服用FM2,致原告陷於昏睡而無
力抗拒,進而違反原告之意願,以將被告之陰囊、陰莖抵住原告嘴巴而使之接合之方式為性交,且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拍攝原告裸露下體之照片及影片,顯係故意侵害原告之身體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㈥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以施用藥劑之方式,對原告強制性交,且趁機攝錄原告之私密影像,被告僅為滿足一己私慾,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傷害,毫不尊重原告之身體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情節顯屬重大,再衡酌原告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從事餐飲服務業、月收入約3至4萬元,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學歷、曾經營遊艇包船公司之經歷,及原告除薪資所得外,尚無其他財產,被告有若干股票、利息所得之財產狀況(見本院卷第49至57頁、第63頁、第71至75頁;本院禁閱資料卷),復參以兩造身分、加害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就原告強制性交及無故拍攝身體隱私部分,應分別酌定精神慰撫金以110萬元、25萬元為適當。準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110萬元+25萬元=135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㈦又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為前揭給付,既有理由,則關
於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再予論述,併此敘明。
㈧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年8月29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侵附民字卷一第45頁),於斯時即生催告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5萬元,及自10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茵綺附表:
編號 勘 驗 結 果 1 一、勘驗標的: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光碟甲「107偵7473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資料夾甲甲IMG_0245」檔案 二、檔案時間:1秒 三、勘驗結果: A女(即原告)眼睛蒙著黑布、上半身穿衣,下半身赤裸並躺在床上,A女下半身右大腿靠近陰部有1張沾有血跡的衛生紙。 2 一、勘驗標的: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光碟甲「107偵7473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資料夾甲甲IMG_0246」檔案 二、檔案時間:2秒 三、勘驗結果: 被告手持手機靠近A女(即原告)之陰部,並對A女之陰部拍攝。 3 一、勘驗標的: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光碟甲「107偵7473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資料夾甲甲IMG_0247」檔案 二、檔案時間:2秒 三、勘驗結果: 被告朝A女(即原告)之陰部將手機畫面拉近並特寫拍攝A女陰部,隨後則將手機畫面拉遠,此時可見A女右大腿下方靠近陰部處有1張沾有血跡之衛生紙。 4 一、勘驗標的: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光碟甲「107偵7473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資料夾甲甲IMG_0251」檔案 二、檔案時間:2秒 三、勘驗結果: A女(即原告)閉著眼睛,畫面中可見被告將陰囊與A女的嘴巴接觸,並隨即挪開。 5 一、勘驗標的: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光碟甲「107偵7473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資料夾甲甲IMG_0252」檔案 二、檔案時間:2秒 三、勘驗結果: A女(即原告)閉著眼睛,被告之陰囊與A女的嘴部接觸。 6 一、勘驗標的:手機取證光碟甲「乙○○甲甲強制性交資料夾甲甲IMG_6541」檔案 二、檔案時間:29秒 三、勘驗結果: ㈠此檔案畫面中係被告與A女(即原告)在車內畫面,合先敘明。 ㈡於檔案時間1秒許起至29秒止,被告向A女詢問住址、身體狀況等,惟A女有低頭、偶爾點頭之狀態,A女回答被告詢問聲音微弱,並有2人對話逐字如下(被告以下稱張,A女以下稱A): 張:○○街,阿,幾號? A:○○巷 張:○○還○○? A:○○ 張:○○巷○○號 A:(閉起眼睛,微微點頭) 張:妳現在會不會不舒服?要不要送妳去醫院? A:(閉起眼睛,似有微微搖頭樣子) 張:妳包包不見了欸 張:要去警察局嗎? 張:妳回家有鑰匙嗎? A:(閉起眼睛,微微點頭) 張:好好,那妳休息,我送妳回家 7 一、勘驗標的:手機取證光碟甲「乙○○甲甲強制性交資料夾甲甲IMG_6544」檔案 二、檔案時間:12秒 三、勘驗內容:(以下時間以檔案時間顯示為準) ㈠此檔案畫面中係被告在車外,A女(即原告)在車內畫面,合先敘明。 ㈡於檔案時間1秒許起至12秒止,A女並有以衣物捂住臉部,A女面對被告詢問並未回答,並有2人對話逐字如下(被告以下稱張,A女以下稱A): 張:到囉,○○街○○巷 (A女微弱氣音回答恩,並將臉部移開捂住的衣物) 張:妳還好嗎(被告用手輕拍A女右肩) 張:這是妳家巷口對不對 8 一、勘驗標的:乙○○強制性交A女影像光碟甲『107偵7473乙○○ 強制性交A女影像資料夾甲甲thumb_201』檔案 二、勘驗內容:此檔案畫面中顯示被告之陰莖似有進入A女之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