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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45號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大心居家長照機構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重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恩惠間請求返還退夥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534元(計算式:165萬元+50,534元=1,700,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退夥金
裁判日期: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