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被 告 張文俐(原名:張文麗)
張繼泰
張繼餘張繼良張曲瑤張慕白第 三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