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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70號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信義間110年度訴字第4770號結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