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11號原 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
鍾德美謝玲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張日昌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張國明
張聖皓
張國政
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吳祝春律師劉坤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劉婉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111年6月16日具狀提供另案於同年5月25日作成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應以何人為被告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
㈡、何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8號(及其上訴案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列鍾德美為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之特別代理人?並請提供相關裁定供參。
㈢、吳景明召集110年7月13日第8屆第13次董事會議之效力?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