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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11號原 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

鍾德美謝玲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張日昌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張國明

張聖皓

張國政

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吳祝春律師劉坤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劉婉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111年6月16日具狀提供另案於同年5月25日作成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應以何人為被告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

㈡、何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8號(及其上訴案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列鍾德美為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之特別代理人?並請提供相關裁定供參。

㈢、吳景明召集110年7月13日第8屆第13次董事會議之效力?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