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11號原 告 柯麗卿
戴錦銓
張國華
張聖恩
鍾德美謝玲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張日昌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張國明
張聖皓
張國政
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吳祝春律師余甯慈律師劉坤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劉婉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就附表所示本院整理之原告主張及本件爭點,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
編號 聲明 聲明內容 請求權基礎 爭點 1 先位聲明 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在民國110年7月13日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所作「選任董事」案之決議不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 1-1 「董事選任」可否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為之?(系爭捐助章程有無反對規定?) 1-2 系爭決議是否因未達系爭捐助章程第14條第1項後段所定出席人數門檻而不成立? 1-3 被告吳景明等8人表示願任第9屆董事,是否即含有辭任第8屆董事之意? 2 備位聲明一 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在民國110年7月13日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所作「選任董事」案之決議無效 同上 系爭決議是否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而無效? 3 備位聲明二 宣告被告吳景明、張國明、張聖皓、張國政、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下稱被告吳景明等8人)在民國110年7月13日所召開之被告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第8屆第13次董事會所作「選任董事」案之決議行為無效 民法第64條、財團法人法第28條第1項 3-1 被告吳景明等8人之決議行為,有無違反系爭捐助章程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 3-2 原告依民法第64條、財團法人法第28條規定,訴請宣告被告吳景明等8人董事所為決議行為無效,是否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