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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12號原 告 林郁婷訴訟代理人 蔡弘銓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李韋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