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22號原 告 林孝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原告前於110年度勞補字第243號事件程序中僅繳裁判費2000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萬48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提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到院,逾期未補正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