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靖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學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