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0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024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被 告 連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被告與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就本件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4項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7頁),是本院就該部分有管轄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是原告與上開借款合併請求之信用卡消費款項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間向台新銀行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倘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則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又因銀行法規定之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改依週年利率15%計算。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度,至95年1月5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9萬3,344元本金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93年12月間向台新銀行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嗣因銀行法規定之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1日起,計息利率改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截至95年5月26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本金1萬8,826元未給付。

㈢被告另於93年11月間向台新銀行申請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

,核發額度為15萬元,依約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貸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4.9%按日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5年5月26日止,尚積欠借款本金11萬5,541元未清償。

㈣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款項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9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62萬7,7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嗣台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含從屬權利)讓與原告,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登報公告,對被告生債權讓與效力,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款項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帳款及其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現金卡業務人員親訪報告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畫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畫面、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 (現金卡) 49萬3,344元 自95年2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卡 1萬8,826元 自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 11萬5,541元 自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