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8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兼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上 訴 人 張國明
張聖皓張國政
李寬量張明煜陳聖道楊誠對共 同送達代收人 梁瑀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德美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88號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