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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上 訴 人 張雅筑

曾玄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百任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其等之上訴利益即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