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42號原 告 李明學被 告 張睦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撤銷被告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54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所為之信託登記,惟被告現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