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漁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欣馬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倉庫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漁季有限公司全部敗訴,上訴人漁季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9,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漁季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