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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89號原 告 蕭舜升

蕭斐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於111年8月19日解除委任)被 告 惠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阮梅華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雖有明文。惟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之利益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或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同一解決紛爭者。又所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聲明之擴張或減縮,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但在實質上其擴張或減縮均在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範圍內,僅在該範圍內伸縮而言。

二、本件原告蕭舜升、蕭斐文(下合稱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朱靖文無召集權,竟於110年5月8日、同年月15日違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各稱5月8日會議、5月15日會議),故如附表一所示決議、如附表二所示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均屬無效。且系爭決議內容,須由主席簽名於會議紀錄,並於會議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及公告,且是系爭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公寓條例)第32條第2、3項及34條第1項之規定無效,且召集程序違反公寓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6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爰先位請求確認系爭決議均不存在,備位請求撤銷系爭決議(見本院北司調卷第7至25頁),原告嗣於111年1月4日提出民事準備三狀,另稱被告於110年12月27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12月27日會議)亦有無召集權、違反前揭規定而做成如附表三所示決議之情形,故為訴之追加並聲明,先位請求確認惠榮大廈系爭12月27日會議之如附表三所示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該決議應予撤銷等語(見本院卷第69至73頁)。惟被告已為不同意追加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91頁),且對照原訴及追加之訴之原因事實,其一為於110年5月8日、同年月15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權及程序是否合法,另一為於同年12月27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權及程序是否合法,兩者之原因事實、證據方法明顯不同,所提之證據資料尚無從援用,自無於同一程序予以解決之必要。又原訴與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並非同一,其所為追加,自非屬於原訴訟標的範圍擴張請求之情形,故原告主張其僅為擴張原本訴之聲明云云,洵不可採。再者,就如附表三所示決議與系爭決議之日期有別,就如附表三所示決議之重新召集權之有無、是否違反公寓條例第32條第2、3項、第3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文書送達及公告等事實,均與被告就原訴審理時所為之抗辯相間,迄至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仍表示尚須再行查找簽收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368頁),足見准許原告追加之請求,係增加被告防禦之困難,更顯然拖延原訴之進行,故原告主張違法事由相同、尚未言詞辯論,故追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云云,均不足採。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於111年1月4日所為系爭12月27日會議之如附表三所示決議不成立、應予撤銷之追加請求,於法顯然不合,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一:110年5月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九、討論事項及決議 案別 案由 決議內容 第一案 選任管理委員(5位) 選任主任委員朱靖文、副主任委員劉文正、財務委員阮梅華、財務委員章揚宗、委員岳喜弟。 第二案 定案公寓大廈規約 影印第6頁到第37頁已勾選好的公寓大廈規約提供給區分所有權人7日審閱期。 十、臨時動議及決議 案別 案由 決議內容 第一案 因有提供公寓大廈規約7日審閱期,所以臨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公寓大廈規約修正定案會。時間:110年5月15日 週六 上午9:00 地點:惠榮大廈臺北市○○○路00號B1停車場附表二:110年5月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九、討論事項及決議 案別 案由 決議內容 第一案 公寓大廈規約7日審閱期後修正定案會 公寓大廈規約,經過討論修正後,已確定規約內容,所有權人全數贊成通過。附表三:110年12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八、報告事項 案別 案由 決議內容 第一案 選任管理委員(5位)、推選召集人(1位) ⒈推選主任委員:阮梅華⒉推選副主任委員:黃淑惠⒊推選財務委員:岳喜弟⒋推選監察委員:章揚宗⒌推選委員:張正輝⒍推選召集人:章揚宗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