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38號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李燿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李燿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萬2,881元,應
繳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97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民一庭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