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49號上 訴 人 周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郵件未合法送達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