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50號原 告 顏錦姿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被 告 統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昶滕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有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證據應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