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9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劉兆宬
劉楚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冠宏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6,980元(計算式:900,000+46,980=946,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