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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39號上 訴 人 倪惠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世豪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8,3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