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陳彥豪
曾雅芬李德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被 告 台北福興宮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複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陳孟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42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11-1地號土地於原告本件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34萬9,000元×原告主張上開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計29平方公尺=1,01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144元,原告僅繳納2萬8,423元,尚欠7萬2,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