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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玲錦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法定代理人 王立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收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按『土地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80%作為計算土地租金基礎。㈡被上訴人應按殘障、自用住宅優惠租金費率(土地申報地價5/100之60%)計算土地租金。㈢房屋騎樓部分之土地租金應減半計收。

㈣土地租金不得加收發票稅金(即外加土地租金發票之5/100加值型營業稅。」,依本院111年4月11日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就上開4項聲明可得之利益即為其於5年租賃期間可減省之租金共新臺幣(下同)2,044,970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4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附件:

111年4月11日裁定附表

裁判案由:請求減收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