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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悠克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傅信元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訴訟代理人 洪俊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然該案於112年9月27日判決後,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中,有前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之首開規定及要旨,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