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81號原 告 蔡雯雯被 告 李菀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2月起至同年7月間,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社群網站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對原告及原告所創服飾品牌進行詆毀謾罵,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於眾(下稱系爭侵權行為),嚴重侵害原告隱私、名譽、商譽等人格法益,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自應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有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乃本於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為同一請求之同一事件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依同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因該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自不得再行起訴。又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同法第380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對同一事件成立和解後,倘再行起訴,其訴當屬不合法而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於108年2月至同年7月所為包括系爭侵權行為事實在內之言論,於108年間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95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59號審理;而被告另以原告侵害其與訴外人呂嘉豪間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起訴請求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下稱系爭另訴民事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39號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4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審理,兩造並於109年7月24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上訴人(即本件被告,下同)同意就本件(即系爭另訴民事事件)拋棄對上訴人(即本件原告,下同)之民刑事請求權。二、上訴人同意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95號妨害名譽案件(即系爭刑事案件)於本和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撤回告訴,並拋棄對被上訴人之民刑事請求權。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下稱系爭和解內容),嗣原告依系爭和解內容,於109年7月27日具狀撤回系爭刑事案件之告訴,系爭刑事案件乃於109年7月30日經基隆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39號民事判決、系爭另訴民事事件和解筆錄、基隆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暨附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995號起訴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至110頁),足認兩造於系爭另訴民事事件已一併就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所指訴被告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達成訴訟上和解,依系爭和解內容,原告願拋棄其於系爭刑事案件中指訴被告所為妨害名譽行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再對被告有所請求。而細繹原告於本件所主張之系爭侵權行為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核與系爭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及附表二編號13所列之原告指訴被告妨害名譽之內容相符,有該起訴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6至110頁),顯見本件原告所主張基於系爭侵權行為事實得以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業於系爭另訴民事事件成立上開訴訟上和解,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是本件訴訟標的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系爭另訴民事事件和解效力所及,原告復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訴自應認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附表:
編 號 時間 (民國) 社群網站 方式 貼文內容 證據所在卷頁 一 108年2月24日 Facebook 在其帳號「Kaoru Lee」個人網頁上公開貼文 公布原告工作地點照片,並貼文如下: 怎麼會這麼下貝戈戈!妳∕你會有報應的 Kelly Tsai這麼破的小三硬要嗆 她的店地址 台北市○○○路○段000巷00號 GLAMOR Zara與屈臣氏中間巷子進去直走50公尺右邊 原證2,本院卷第37至39頁 二 108年2月27日 Facebook 委託代貼文者以「代Po代發文」帳號在「女人的美麗與哀愁」社團網頁上公開公開貼文 就網友留言公布原告工作地點照片,並貼文如下: 我老公有外遇對象然後小三非常嗆!得理不饒人,在初二我知道他們的關係後她更變本加厲的光明正大說,是我老公追她,跟人說我老公人不錯,她不在乎他有老婆,我老公說要與她斷乾淨,她就想盡辦法威脅,說要傳照片給我(他們摩鐵裸照),也一直造謠毀謗我,還說要跟我老公要54萬分手費,說睡一次9000…不然找人弄我老公之類的話威脅! 我老公打了幾次電話給她說清楚關係到此結束!因為我什麼都知道了,甚至也說提告,女的也不怕,因為之前就被有夫之婦告過,沒告成!然而她跟我老公是因為我老公幫她裝潢敦化南路一段161巷60號的服飾店!才有婚外情!男的賤找盡藉口理由跟她裝可憐,也騙我他的工作繁忙,辛苦…卻是在與蔡女上摩鐵甚至打烊後在店裡發生關係!現在蔡女想盡辦法讓我不能好好生活,也一直用無號碼打來,已對我們的生活造成許多麻煩與困擾!我想問大家是否也被她介入過婚姻? 她說她和羅×祥交往過,賀×祥也是,曾是魔幻mvp嘎嘎的某任蔡姓女友,還有一直說嘴許多藝人老公都想約她。。。覺得她自己很每人人都嫉妒他,男人都愛她!!我老公回家就一直打無號碼騷擾!或發文攻擊我! 原證3,本院卷第41至45頁 三 108年7月10日 Instagram 在其帳號「xiaoxun1216」個人網頁上公開貼文 張貼原告展示販售之皮包照片及加註文字如下: 這哪是什麼店訂製包款?阿里巴巴淘寶款好嗎?真敢講ㄟ!掛自己店名就說自己設計的包款真敢在台北東區騙人 就淘寶貨在那裝自己是設計師做的包,超敢講的 這店老闆娘新聞紅人 請搜尋李宗瑞、甲○○ 這是一個客人說的還查了非常非常多款商品!根本不是妳自創品牌設計的阿……開個店就這麼敢欺騙消費者! 不要不是自己設計的騙大家說是設計包款ㄟ!很不要臉喔!還有眼尖的人跟我說 在台北東區開店賣的都淘寶貨還說設計品牌………… 原證4,本院卷第47至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