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83號上 訴 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欣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姚武憲間請求返還手續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返還手續費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