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48號原 告 林增壽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耿芬
劉金郁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48號原 告 林增壽被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耿芬
劉金郁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