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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9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98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被 告 申彰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住址業經寄存送達且為國外公示送達而合法生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自明。本件原告就本金部分原請求新臺幣(下同)52萬9,770 元(見本院卷第7 頁),於民國110 年12月24日當庭表示就信用卡部分違約金1,200 元不再請求(見本院卷第160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102 年9 月間與其簽訂信用卡申請書,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單分期虛擬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惟如連續2 期未繳付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改按年息20% 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至110 年6 月5 日止,尚積欠1 萬2,

885 元(含本金1 萬2,256 元、循環利息629 元),以及因應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修正,自104 年9 月1 日起後續利息改以年息15% 計算之循環利息,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計息本金欄所示本金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各於107 年8 月29日、翌(30)日與其簽訂信用貸款

申請書,向原告分別借款30萬元、3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各自107 年8 月29日起至114 年8 月29日止、107 年8 月30日起至114 年8 月3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前3 個月按年息1.68% 固定計算,第4 個月起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0.99%機動計算(現共計均為11.78%),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至109 年11月20日止,尚積欠本金23萬939 元、28萬4,746 元,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3 計息本金欄所示本金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

㈢綜此,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52萬8,570 元,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0

5 頁、第141 頁至第155 頁),且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與110 年度司促字第13

288 號支付命令等在卷足考(見本院卷第109 頁至第113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5,73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12,885 12,256 自110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230,939 230,939 自109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8%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284,746 284,746 自109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8%計算之利息。 總計 528,570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