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48號原 告 葉南昇
葉南燦被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訴訟代理人 簡家新
江佳樺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