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0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被 告 邱權珮
邱權常許麗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