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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07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被 告 邱權珮

邱權常許麗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