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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1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143號原 告 郭律成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複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被 告 沈能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現為台大醫學院內科臨床講師及資深胸腔內科醫師,被告母親沈朱翠姝於民國101年12月間,至原告任職之台大醫院就醫,由原告負責診治,沈朱翠姝不幸因病離世(下稱系爭事件),被告以此為由,對原告等台大醫院醫師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遭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上字第21號判決認定醫師診療行為均無過失,而判處被告敗訴確定。詎被告竟自102年4月起至103年12月止,於網路諸多網站與留言空間內,不法散布不實之文字誹謗原告名譽,除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00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確定外,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39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豈料,被告未反思己過,仍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108年3月期間,持續在其本名之臉書於「沈能俊」及「趙少康時間」、「蘋果日報台灣」、「東森新聞」、「爆料公社」等網路空間上,發表如附表一、三各所示之言論,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舉牌或傳單之方式散布妨害原告名譽之文字。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權受損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整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不小於7.8公分乘以6公分之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全國版之頭版報頭下方各一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唆使病理醫師於術後造假病理診斷報告,以掩蔽急性膽囊炎之事實,被告為受害者家屬,原告二次誣告被告妨害名譽,且第二次誤判,係司法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暨言論自由」之褻瀆。本件審理容易發生「空間迷向」,需相信儀器、科學驗證數據,前案判決對醫審會鑑定書未做調查即逐字照抄,誤將站在醫方立場對病人所提問題之答辯話語當作鑑定結論,都是空間迷向的作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先例及同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在臉書以「沈能俊」帳號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言論

,及以舉牌方式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言論,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8號判決認定被告犯加重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58號判決雖認定附表三之文字言論未提及原告姓名,不足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然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民事庭自得獨立調查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3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於密集接續時間以其臉書帳號在「沈能俊」、「東森新聞」、「趙少康時間」、「蘋果日報台灣」等臉書網頁發表附表一、三之文字言論,已足以使第三人理解、辨識,進而推認附表三之言論內容指稱之對象為原告,顯足特定係指摘何人、何事甚明。

⒉又觀諸如附表一、二、三之言論內容,均係指述原告為首之3

A2加護病房成員,因仇視外省人,將沈朱萃姝騙進加護病房插管,害怕沈朱萃姝反抗,而故意違法使用高劑量管制藥品吩坦尼將沈朱萃姝打昏,為了避免暴露不該插管、不當用藥之事實,刻意不照護沈朱萃姝、消極不治療沈朱萃姝罹患之急性膽囊炎,以違反醫療常規之手法殺害沈朱萃姝等事實,並進而稱原告為恐怖份子集團之首,綁架、虐殺、獵殺外省人沈朱萃姝等語,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堪認已足使閱覽之人產生原告確有因前開動機而欺騙插管並以上揭手法故意殺害沈朱萃姝行為之認知,嚴重毀損原告身為醫師之專業形象,並進而對原告產生嫌惡感,足致原告之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受到貶損,自屬妨害原告名譽權。

㈡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

而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裁判意旨參照)。茲查:

⒈查被告所為言論內容夾敘夾議,包含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

且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揆諸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須證明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得免責,否則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被告自應就其言論事實陳述部分,即原告因仇視外省人,故意將被告母親騙進加護病房插管,並故意違法使用高劑量管制藥品吩坦尼將其母親打昏,故意不照護、不治療其母親罹患之急性膽囊炎,並用吩坦尼將大腸打破之手法殺害其母親等情之真實性負證明之責。

⒉又查被告曾以原告等臺大醫院醫護人員為被告,主張其等錯

誤診斷及治療沈朱萃姝,故意虐殺沈朱萃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4年度醫字第5號判決駁回其訴,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上字第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上字第21號判決業已就沈朱萃姝病徵是否係罹患急性膽囊炎?原告有無誤診致誤為插管,而有醫療上故意或疏失行為?對沈朱萃姝插管期間施用吩坦尼之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臨床上醫療常規而有故意或過失?等爭點,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認原告等臺大醫院醫護人員,於101年12月3日沈朱萃姝到臺大醫院至同年12月24日治療期間,醫療過程中並無延誤治療或誤診病人為「急性膽囊炎」之情事,渠等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此有前開判決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發表之言論指述原告因仇視外省人,詐騙插管並以前開手法綁架、虐殺外省人沈朱萃姝云云,並非真實;又討論原告之醫療處置,應以所顯現之證據客觀判斷,然被告所為言論非僅單純評述原告之醫療行為當否,反係以「虐殺」、「擄殺搶屍」、「舉刀殺害」、「詐騙」、「殺人」等字眼指摘原告有刑事犯罪之行為,復評論原告為恐怖份子集團之首,被告所為意見表達已逾合理之意見表達範疇,難認屬善意之評論。

㈢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手段、時間久暫、所發表之言論內容依社會通念所造成損抑原告名譽之程度,及兩造均為醫師,其學經歷、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

㈣再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固為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惟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程度而為適當之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又按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件原告固請求被告應將附件之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一日,惟查兩造尚非極具盛名之公眾人物,被告雖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指摘散布妨害原告名譽之言論,惟可能聽聞之人係經過上開地點之人,散佈之對象究屬有限;且被告係在臉書網站以其個人所有「沈能俊」帳號張貼附表一、三所示言論之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報紙與臉書閱覽群究係不同,兩造間之糾紛亦未經由媒體報導或其他方式傳播而使大眾周知成為社會矚目事件,如命將被告向原告道歉啟示登載於報紙頭版,反將使原本未知曉兩造糾紛之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因此知悉,實無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況本件訟爭事件,既已循司法途徑解決,並經本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且法院判決書於判決後即公布於網際網路上,一般大眾可經由閱覽法院公開判決結果而知悉事實經過,則本件判決內容之公開自可達到於社會上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尚無以在大區域且大量印發之媒體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予以澄清之必要,是原告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難認具必要性,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自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4日(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給付60萬元,及自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件道歉啟事 道歉人沈能俊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至108年3月7日間,以道歉人之母親於臺大醫院郭律成醫師主治診療過程為由,竟多次於網頁及台大醫院門口、總統府門口故意散布郭律成醫師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報量注射詐騙插管、擄人虐殺、無中生有欺騙等言論與文字,均為本人故意誹謗毀損郭律成醫師名譽之不實言論,郭律成醫師及台大醫院並無前述行為,特此澄清。本人於網路網頁空間內及台大醫院門口散布有關郭律成醫師之上開文字言論已嚴重毀損郭律成醫師之聲譽,對此本人鄭重致歉並保證不會再犯。 道歉人 沈能俊

附表一編號 發布時間 臉書網頁名稱 發表文字內容 1 107年12月19日 趙少康時間 臺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虐殺外省老太婆?、醫師:郭律成 2 107年12月24日4時許 沈能俊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虐殺外省老太婆?、醫師:郭律成 3 107年12月24日 18時許 沈能俊 主治郭律成竟公然病歷記載要求駐診醫師再灌腸阻塞禁忌用藥瀉劑lactulose;造成23日會診發現升結腸直徑達7.3(6.3)…令家屬感覺:高度專業團隊合作自以為是的大剌剌施以侵害、如果這不是仇視"虐殺"什麼才是仇視"虐殺"!再查像這樣對一位89歲老人…如果這不是仇視"虐殺"什麼才是仇視"虐殺"!? 4 107年12月30日15時許 沈能俊 正犯醫師告被害家屬醫師、郭律成:台大主治虐殺外省老人、違法給管2吩 5 108年1月3日 12時許 蘋果日報台灣 系爭主治郭律成數次以高度專業教唆住院醫師殺害病人證據如附件一…可證系爭不是醫爭而是擄人虐殺事件,略以:郭律成為首醫療團隊,以犯意聯絡於101年12月3日、4日共同對病人89歲沈朱翠姝在到院第11小時即著手詐騙插管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後不可收拾遂於事跡敗露即「一不做二不休擄殺搶屍企圖淹歿病理防訴一了百」 6 108年1月3日 趙少康時間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 7 108年1月17日 沈能俊 正犯醫師告被害家屬醫師、郭律成:台大主治虐殺外省老人、違法給管2吩 8 108年1月28日 12時32分許 東森新聞 小弟我沈醫師將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證據如下) …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醫師:郭律成 9 108年1月29日 14時許 沈能俊 小弟我沈醫師的母親在6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師集團虐殺而死 10 108年1月31日 11時21分許 沈能俊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證據如下五件(請進入網路臉書帳號:"沈能俊"參閱)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11 108年1月31日 趙少康時間 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證據如下五件(請進入網路臉書帳號:"沈能俊"參閱)。…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12 108年2月2日12時41分許 東森新聞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證據下五件(請進入網路臉書帳號:"沈能俊"參閱)。…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殺人現行犯郭律成」… 13 108年2月2日16時51分許 爆料公社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101.12.03~25日)遭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這是兇殺事件,不是醫療…)、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14 108年2月6日 9時許 不詳 這是EBM,本件台大醫院內科急診及3A2病房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病人的證明 15 108年2月3日 不詳 郭律成主治醫師舉刀殺害─搶屍 16 108年2月3日 不詳 主治郭律成還要住院醫師灌瀉劑lactulose。這是在要病人肚子趕快破掉不能開刀以免家屬得到病理報告 17 108年2月4日 爆料公社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18 108年2月8日 2時許 不詳 藐視外省老人生存價值。虐殺外省老人、刻意侵害第23天致死,因果關係牽連達23天:…第7天:9日陳瑾毓、郭律成醫師不作為診斷「急性膽囊炎」。3A2病房醫護團隊對病人正式展開「共同殺人」侵害。 19 不詳 郭律成醫療集團為恐怖分子 20 108年2月8日 不詳 兇刀在這裡,看不出來哪裡有違反醫療常規?!、這本是一樁兇殺案,不是什麼違反不違反醫療常規的醫爭案、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21 108年2月9日 13時許 爆料公社 台大醫院不正當給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又違背醫囑、醫師:郭律成、到院疾病"急性膽囊炎"棄之不顧又"詐騙插管" 22 108年2月27日 20時45分許 沈能俊 台大醫院內科急診及3A2病房郭律成...等七員醫護,23天不但不診治急性膽囊炎又「詐騙插管,爆量注射管2吩坦尼」,虐殺致死、殺人正犯Dr.郭律成 23 108年3月7日 12時10分許 沈能俊 台大醫院內科急診及3A2病房郭律成、于鎧又「詐騙插管,爆量注射管2吩坦尼」,虐殺致死

附表二編號 時間 地點 內容 1 108年1月30日 16時44分許至 17時許 臺北市○○區○○○路0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大門口 舉牌: 「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 2 108年2月1日 15時17分許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常德街口 舉牌: 「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乍騙插管」 傳單: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3 108年2月3日 23時49分許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常德街口 舉牌: 「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4 108年2月6日 20時16分許 總統府前 舉牌: 「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 「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5 108年2月8日 19時3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西址大門口 舉牌: 「台大H虐殺外省老人、吩坦尼爆量注射詐騙插管」、 傳單:「吾沈醫師的母親在六年前遭到台大醫院內科郭律成醫療集團虐殺而死… 不但沒得到司法正義還遭判刑5月及向『準現行犯兇手郭律成』…」

附表三編號 發布時間 臉書網頁名稱 內容 1 108年1月12日17時許 沈能俊 出現恐怖份子集團:因為住院期間急診與病房7位醫師,對於重要診治處置,病歷記載盡付闕如。所有處置來由均不記載,不是臨床醫師無中生有欺騙,就是打算日後能再得有機會加以侵害。就像馬航MH370失事前數小時斷絕通訊。 2 108年1月26日13時許 沈能俊 我沈醫師準備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法庭醫審又幫忙掩蓋…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 3 108年1月26日14時許 沈能俊 小弟我沈醫師將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法庭醫審又偏頗掩蓋…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拼了! 4 108年1月27日23時58分許 沈能俊 小弟我沈醫師將在總統府舉牌,把我媽媽在台大醫院如何遭到虐殺(證據如下)...好好的給抖出來,讓大家都知道! 5 108年2月2日11時21分許 沈能俊 五年前我的媽媽-89歲外省阿婆沈朱翠姝在柯文哲先生所領導的:國家第一醫學中心急診後送3A2病房,遭到兇殘的戲弄、虐殺。吾訴諸刑法無效,嗣將侵害證據公開卻遭到兇手反噬誣告。 6 108年2月3日 沈能俊 都是依實證數據所說----是台大醫師做的誇張…竄改病例…只有台大內科病房醫師會 7 108年2月3日 不詳 他們堅決不診治急性膽囊炎,因為怕轉給外科就前情曝光侵害事跡敗露-----遭到詐騙插管,給管2吩坦尼腹脹 8 108年2月10日3時許 不詳 獵殺,該案有醫審鑑定可證是擄人,侵害至死。我可以證明過程含有仇視(6日所照胸部X光可證)就是獵殺 9 108年2月21日 沈能俊 台大醫院3A2病房對89歲病人使用管2吩坦尼未告知家屬未簽家屬同意書已經違法─觸犯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又爆高劑量使用(圖七)殺人、正犯醫師告被害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