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77號原 告 燕映辰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被 告 劉訓成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小娟被 告 洪幸美
張宏霖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美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0被 告 段明蕊
楊明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佳麗被 告 李鍠蘭
邱偉紘陳麗雪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邱建華被 告 陳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聲明依111年1月19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係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二)為準,惟其中就編號E所示面積53.51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邱偉紘及被告段明蕊共有、編號H所示面積104.47平方公尺登記為被告劉訓成及楊小娟共有部分,未表明各該被告維持共有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致聲明未能特定。請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若有變更訴之聲明,請併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予本院,由本院送達對造。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