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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珪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孝珉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