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我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彭北辰

林廉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