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宏亮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閎富被 告 陳進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調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TDN-9709號營業小客車牌2面及行照1紙,原告並提出宏昇交通有限公司買賣備忘錄1紙為證。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5,000元(計算式:880,000÷16=55,000),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