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法定代理人 謝琇珍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3,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6月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94元折算為新臺幣672,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