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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25號原 告 李依玲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高敬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鷰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