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32號原 告 郭昭基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吳雨軒律師被 告 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湧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原告於本件起訴時為被告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因原告以其原係被告之董事,惟業已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辭任,被告迄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院乃依原告之聲請,以110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選任梁志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0年12月2日變更登記為陳湧仁,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法自應由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原告、陳湧仁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湧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