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77號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廖家伶律師被 告 張裕豐(即張陳緣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