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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77號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廖家伶律師被 告 張裕豐(即張陳緣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