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52號上 訴 人 曾韋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曜州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5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命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又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同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