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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71號上 訴 人 汪麗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民國111年5月14日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正本、繕本均漏未簽名、蓋章,不合程式。上訴人應提出親自簽名、蓋章之上訴狀正本、繕本各1件。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504元,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逾期不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