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7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金鍾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倘法院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的情形,即無更正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年度訴字第6774號主文欄所載「被繼承人林楊老汝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係有錯誤,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添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云云。惟查,原判決主文係依聲請人即原告所為更正後之聲明所為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396頁),且核對判決全文及附表均未提及「被繼承人林添福」,則本院依其聲明、卷內證據,判決如原主文所示,即無任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的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主文,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事實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