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楊蕙璟被 告 劉錦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共7筆土地之所有權狀,核均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總計新台幣11,550,000元(計算式:1,650,000×7=11,5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1-02-25